驅逐令規定房客最晚2/28走人,如果不走的話,找Sheriff,sheriff大概要6周的手續時間,房客才會被趕走。房客一直在付房租。驅趕原因是持續遲交房租和拿我房子做短租引起鄰裏困擾。
現在房租還是在付,偶爾會遲交。鄰裏沒有再抱怨。驅逐令9月中失效。
因為冬天行情不好,我想最好等幾個月再驅逐,理想上7月份趕走,修複一下,找9月份開學的學生。夏天客源多,租客可以多挑選一下。這麽一算,相當於6月份啟動驅逐程序,7月中走人。房客多住4個月。
房客是受過高級教育的精英類,撒謊成性,屬於又壞又聰明的那種,也有律師資源。我沒有律師,都是自己在搞。
有一點擔心,房客會中間出變故,apeal,說我不著急趕人,說明他不是那麽壞的房客。
有什麽理由,可以讓我安全拖四個月,不至於額外麻煩?能想起來的理由如下:
1. 額外給房客一個月時間(3月份)找房子搬出去。
1. 我3月底到4月中旬去南非玩,機票去年就訂好了。
2. 請家庭醫生開個條子,說南非回來,就一直拉肚子生病到5月份才徹底好
6月份開啟趕人程序。大家對我的計劃有什麽意見和看法嗎?謝謝。
房客是不想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