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一個租房的情況,應該怎樣處理?
我有一個出租房在南加,是一個2房1浴約900呎的SFH,但嚴格意義上說是一個Back House,因為在這個SFH的前麵(同一個lot)有一棟兩層三個單元的小型multifamily。11月下旬上市招租,可能由於時間點的原因,一直沒有找到合適的租客。(有申請者,但條件都不好)。
現在有一間附近教會的牧師來申請,說是給教會的工作人員住(3個security guard),作為他們工資package的一部分,他們目前住的地方也是教會租的房子,但是距離教會約20分鍾,而我這個房子距離他們教會僅5分鍾。
這間教會是真實存在的一間教會,有自己的教堂(有數百會眾,有英語和西語崇拜)和(小型的)私立學校。這位牧師提交了申請表和教會的Financial Statement (CPA signed)。牧師本人75歲,信用分800分。這三個security guard提供了SSN,但是基本沒有信用記錄(就是一片空白那種)。
按牧師的說法,教會作為承租方(Lessee),牧師本人作為教會負責人(President)簽租約。
第一次遇到租給一個entity的情況,請教大家應該如何處理?如何簽約?在租約中,是否應該把這位牧師作為grantor?有沒有什麽需要特別注意的?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