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理解是,簽約的時候交押金和第一月房租,

是這裏standard的做法。剛才網上查了一下,沒有看到法例規定可以這麽做,也沒看到說不能這麽做。 因為以前一向是這麽做的,是不合規矩的嗎?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