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麽一說,聽著象釣魚了!願意把自住房

的一部分出租的,地下室也好,別的房間也好,多數房東都是為了補貼家用(不是絕對的),出租的時候,房客是看過房的,價格也都是雙方同意的,屬於你情我願。回頭再說這是非法出租,有點不地道。

至於說房價貴的,樓主沒有說市場價正常一間房多少錢。難道孩子傻?花天價租地下室?兩年合約長不長也不好說,沒準是為了鎖定低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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