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Section8房客告了,求各路神仙指點。
4月,一對母女Section8的房客住進了我的一個單元,簽合同搬入之前都是已經檢查通過的。剛進來沒幾天就各種找別扭,列清單要修。基本上按她們要求都換了修了。但還是不滿足。她們找了政府的檢查員。這個檢查我完全不知道。直接收到一個檢查失敗的通知。我按照清單都維修了。1個月後的5月中旬複檢,我又沒有參加上,結果檢查又失敗了。敗在說有一個水龍頭打開時有滲水。之後就受到了政府的解約通知,但這是一個錯誤的文件。因為按程序是先進入扣錢期,再限期整改,再不過,才解約。還好,在6月初的最後機會檢查通過了。其間房客找了法律援助的律師,發來信說要搬出。我回信解釋了情況,政府管理處也給出通知,房子已經通過核查,房客必須繼續履約入住。她們的律師再沒了動靜。以為就此平安。結果房客在6月檢查通過的第二天,就又要求一次特別檢查,因為大雨過後天花板略有水漬。後麵又折騰了2次,但最終還是通過了各種檢查。
7月份房客發來短信,說8月份要搬走。並要求退還全額押金。我讓她查看租約,提前解約需支付2個月賠付,並且我還沒有收到政府的解約通知。她說她的律師會找我,但我再沒有收到回複。8月末她確實搬走了。
9月,收到法院傳票,她竟然所要3倍的押金。
10月開庭,原被告都沒有找律師。我信心滿滿,覺得把事情說清楚就一切OK了。也確實說清楚了。原告和法官也都被說服了。是她們違約在先,欠我2個月的違約金。但是我帶來的所有支持文件法官並沒有索要,我也沒有主動呈上。這次的法庭也沒有書記員。控辯後,法官隻帶走了原告的文件,大約過了20-30分鍾,法官回來,判決結果竟然是我要賠付原告3倍房租,外加訴訟費。還說,要是有原告有律師費,也要加上。我當時有點反應不過來,基本僵住了。法官說的理由是,房客搬走後,我應該退還押金,如有扣除,需給出逐條清單,說明理由。我沒有給這個清單,這就違法了。按照州法,他最多可以判罰我3倍押金,他就這麽做了。而且他說我沒有把我的辯方文件給他。。。(法官從來沒有主動要過我的任何文件,但他卻要了原告的許多文件)我當時就明白了,這是掉坑裏了。。。
我想請教大俠們的是:
1,對於Section8的房客,在沒有收到政府解約通知前,合同還在履約其間,房客自己搬走,這樣的情況下,我也必須給出押金的扣款清單嗎?合同並沒有結束啊?
2,關於判罰的金額,過程沒有任何書麵說明。這個結果我有途徑可以上訴嗎?如果上訴法官有機會看到我方的支持文件,有可能改變判決結果嗎?
3,判決書上的名字拚寫錯誤,其實根本不是我。但是首次傳票是警察上門交接的,我當時說是我。判決書說如果我不付款,名下的物業會受到罰沒和拍賣。但判決書上這個錯名字下並沒有任何資產啊。不知道後麵他們會怎麽操作?
感謝各路神仙大俠們的各種指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