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五不知不覺差點踩個大雷。分享給網友,盡量詳細,希望能有幫到大家以後避雷。
剛做了這個房子的驅逐,收拾好上市,看的人不少,但都不滿意。周四有個中年男,電話裏screen了一番,自稱收入很好,信用也不錯,沒有任何驅逐和破產記錄,夫妻兩,兒子加一隻安慰狗。想著這種中年夫妻應該穩定,開門看房。一個人單身來看房,看完後,剛好有下一個來看房,他說很感興趣,之後聯係,期間提到現在住在motel,一個月是我現在房租的兩倍差不多。說是因為想買房,但是銀行說讓他們先攢攢信用,先租房住著,馬上要買房了。
晚上電話如期而至,說因為剛才我在show房,特意等到這時候才聯係我,聽起來非常為別人考慮。之後填表,第二天把申請表給我。現任房東留了電話號碼,前任沒留。現任打過去,一陣猛誇,我問他們現在一個月付多少房租,回答的是一個星期付的數目和我一個月的房租差不多。我想怎麽數目對不上,而且一般看房是夫妻兩來看,雖然有些小疑問,但是直到這時我還是寧願相信他們的,當然這時還沒有查信用。
前任房東沒有留號碼,問了他,終於拿到前任號碼。打過去接了,說不在電腦旁,但是我可以說說名字,他看能不能想起來。我一提名字,他馬上說這個人已經被他們驅逐了兩次。而且他們到那時候才知道這個人已經有被驅逐了十五次之多。想想要是他把一個假的號碼告訴我,我說不定都不知道。
當機立斷到縣法院去查記錄,對比一下,漲經驗。一查,真真的是嚇出一身冷汗,滿滿兩屏的記錄,各種。但是沒看到驅逐字樣。挪步到旁邊的工作人員詢問,她們給我查出所有的驅逐記錄的case number。又回去查,一對比,才知道怎麽回事。而且這個人是職業租客,看了法庭記錄,一般都是拖幾個月才settle。
以下的內容比較重要!!
我們這裏法院的記錄裏都不寫eviction ,通過對比,才知道所有寫著forcible,real property, chapter 76-uniform residential LLTA , real property-landlord/tenant字樣的都是和驅逐有關的。切記切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