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少我經過的幾個州,經濟人的commission都是可以談的。賣家和經濟人的合同可以按兩人的想法談,都同意即可。
以前沒有變之前,賣方經濟人可以拿自己賣方的那份錢,如果buyer沒有經濟人,賣方經濟人可以拿買方的那份commission,也可以不拿,隻拿自己的commission。這個完全是看雙方怎麽談的,和任何法律規則沒有關係。很多經濟人會忽悠賣家,要求寫在對方沒有經濟人的情況下,自己拿全部的。
我曾經賣過一個房子,和經濟人的合同就是一共4.6%的commission,買家agent2.5%, 賣家agent 2.1%, 如果對方沒有agent,對方需要自己提供offer合同,但是可以拿到2.5% 的discount。當時賣房市場不好,所以賣方agent同意這麽寫。
而且這種2.5%也是因為當地幾乎所有的agent給買家agent至少都是這個數,如果低了,買家agent就不帶人來看房子了,不是什麽硬性規定。你如果作為seller堅信自己的房子人見人愛,立馬可以賣出去,寫低於2.5%也沒問題。
而且,買方經濟人願意給rebate也是合法的,在closing的時候credit是towards closing cost,不能做downpayment, 也不能拿cash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