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投坦提到
加州不一定要有revocable living trust的如果房子的title用joint
"title用 joint tenancy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這個title可以避免probate。
銀行的所有account簽beneficiary 就可以了。"
這個說法對嗎?不知道這裏的joint 是夫妻joint還是把孩子也加進joint 。 joint tenancy通常是夫妻joint , 夫和妻分開擁有房產非joint擁有 夫妻一方去世也要probate嗎?還是需要做revocable living trust嗎?隻做will可以嗎?謝謝!
還有個問題, 有人會因為恐怕孩子將來不想當房東 會把房產賤賣就不搞房子了嗎? 現在覺得房產的cash flow基本也夠用了 再搞大規模將來繼承是個麻煩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