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洛杉磯居民。2個星期前我收到房東XXX公司的通知, 他們要求我60天搬出。我現在租的房子是我曾經工作單位XXX公司的房子,當時簽訂的合同是:隻有XXX公司的全職員工才有資格租住在這裏。
因Covid-19的影響,XXX公司大批裁人,我是其中之一。當時XXX公司要求我半年內搬出,但正趕上Covid-19 期間,就不了了之,一直拖到現在。據我所知,至少還有2個租戶也不在XXX公司工作了,但他們仍然租住在XXX公司的房子。
在我租住的XXX的房子的6年裏,我一直照常支付房租,從未拖欠。我的緊急問題是,我現在重病在身,搬出實在有困難。想請教各位朋友:我們是否可以不搬繼續租住在xxx公司的房子裏或者延緩搬遷?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