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美國估計大家都租住過房子,現在我們當上了地主。這就牽扯到租賃合同。一般租賃合同有年租和月租兩種。按合同,年租沒到期,就得把全年的租金補上。
剛來美國租房子住時,我以為租了一年以後,就可以隨時搬出,續約時看都沒看就簽字了。又住了幾個月決定搬走,結果通知地主時,他讓我把剩下幾個月的租金都交了。What?和他理論了半天,我的觀點是我已經住了一年多了,我現在搬走你有啥損失的。又不是我僅僅住了幾個月就搬,那你是有所損失。他的觀點是合同書上怎麽說就得照辦。我當時立馬想起威尼斯商人,要在我身上割一磅肉。
現在自個兒當了地主,決定高尚一回。告訴租客凡住滿一年隨時可以搬出,隻要不在12月1月難找租客季節。
現代商業和金融體係基本上是由猶太人建立的,處處體現出貪婪。
咱們骨子裏還是講究中庸之道。
大家是否也有同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