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成月租去留和升租房東主動,但也讓房客可以隨時在最難出租時離開。另外一個顧慮是記得加州好像房客住滿

兩年後,隻要繼續給房租,就基本不能不續約?求證實

現在好像是每一條路子都有很多坑似的,真有點不知如何前行。

所有跟帖: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