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不是幹了件傻事?

出租房兩周前跟外州一對年輕couple簽了lease,從3/1開始,他們也交了deposit。我告訴他們第一個月租金可以先不交,到3/1給鑰匙時再交。今天租客突然打電話,說他現在的自住房賣掉了,但closing date推遲了,問能否到3/11再start lease,因為那天是他們搬過來的日子。我當時有點不爽,但還是答應他三月份交prorated rent,從3/11開始算。

掛了電話後一琢磨,損失了10天房租600多美刀,倒也不多,但明明簽的lease是從3/1開始,我為啥要答應房租從3/11開始交呢?這不是當雷鋒白白做冤大頭嗎?地主們遇到這種情況一般會怎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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