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國打官司是正常現象,我驅逐租客都是我自己做,因為這沒有太多的東西,在一個地區熟悉之後,也就是走個過場而已。我的體會是paperwork和程序非常重要,否則有理也不見的能贏,paperwork如果做的好,會立刻讓法官產生很好的印象,在我們這裏驅逐租客最關鍵的paperwork有如下:1 驅逐前的通知(我是提供貼到出租房門上的照片打印出來的拷貝)2 租約 3 ledger(即租客的交租的記錄)
我記得有兩次法官一見清晰明確的交租記錄立即表示欣賞。前三樣任何一樣沒帶,法官都可以重新延期讓你準備好再來,等於浪費許多時間重新排期。
4.證據,對付刁民這點一定讓提前準備好,其實在打官司前我已與租客溝通過了,他/她們的想法,我大致心裏有數,因此會提前準備證據。有一次一個刁民說我沒有政府補貼沒給他算進已交的房租裏,我立刻把與政府部門的交流的電子郵件打印出來的拷貝給法官看,出庭前我特意要求那個部門把補貼金額和日期作成電子表格發給我並附上她的聯係方式。當我把證據給法官過目後,法官就讓刁民看,那個刁民當時一看就傻眼了。
當然程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基本上是驅逐要書麵通知租客,我把這個過程叫做貼條,即把通知貼到租客的門上然後拍照留底,書麵通知後,我們這裏五天後就可以到法院遞狀子了,有 時候我為了讓租客有時間補齊租金會要求延期出庭,我們這裏需要提前48小時通知法庭,一般房東發起狀子的官司,如果房東提出延期要求法院都會批準。
另外我們這裏房東發起的官司有兩類,一個是驅逐,另一個是pay to stay。我一般是打後一類的官司。對於頭一類的官司沒什麽經驗。當然後一類的官司的判決都是給租客一定時間付錢如果不滿足判決要求房東可以在10-12天內交錢走最後驅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