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發現大地主們都有十幾套甚至幾十套房子,每年現金流很多收入很高,不同的房子沒幾年還可以重新貸款拿出淨值使用。但是如果賣掉的話要上50%的利潤,所以都是長期持有堅決不賣,或者留到進養老院前賣掉或者去世由兒女繼承後賣掉。
小地主隻有3套房子(2套house,1套公寓)的情況下,尤其是一套house地很小房子也老舊基本沒有升值空間,公寓已經賠錢的情況下,即使拿著幾年將來賣掉有一些利潤去掉50%的稅和開支也沒多少錢了,不如都賣了升級成好學區的自住房?現在溫哥華的自住房已經可以建獨棟車庫房和合法地下室出租單位,這樣有同樣的租金收入,維修開支降低,物業開支沒有了,將來還能享受免增值稅?
我的鄰居兩夫婦就是一路升級自住房,他們買地建房,新房子住3年5載期間就買地再建房子然後搬進去住,再賣了前一個房子不用交稅。
一邊看大佬都說擴大規模再生產,一邊發現非自住稅高達50%大家怎麽如果做到又擴大規模又能省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