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要複雜一些。那是我們唯一請了專業公司報稅的一年(上報了兩級美國政府稅後,再上報加拿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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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外國人在美國賣房要按FIRPTA執行,需要扣押房子賣出價(不是增值)的15%(2016年以前應該是10%),第二年上稅時多退少補。除非:

  1. 房子賣出價在30萬以下,並且 2. 買主要寫明:買後頭一年內會自住50%以上時間

我們請的賣房經紀人非常好,但她不知道這些細節,要我們自己和她細講,她再去和買家交流。最後我們很幸運,買家是要自住,也願意做書麵證明,所以避免了房款扣押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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