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 關於 3 Day Notice

有一家房客,住了幾年一直相安無事。今年1月份突然沒有付房租,從1月5日至9日,短信、電話、電郵都聯係不上。1月9日晚上帶著3 Day Notice to Pay or Quit登門,發現房子裏是有人的,敲了20分鍾的門,然後房客出來開門了,然後馬上隨手把門帶上,出到屋外,跟我在屋外對話。說是家庭成員之間產生矛盾,決定搬家離開這個社區,正在另外找尋、申請租房。

問他:打算什麽時候搬走,說是:正在找,還沒確定日期。

問他:為什麽短信、電話、電郵都不回複?說是:有收到,但不知道怎麽回,就幹脆不回複了。

問他:1月份的房租總得付吧?說是:錢要留著付申請費和新的租房。(因為是多年房客,目前的租金比市場價低了20%+)。

隻好拿出準備好的3 Day Notice,交給他。

3天之後,1月12日,再次發電郵詢問是“交租”或“搬走”或File Eviction?然後就交來了一半的房租,說另一半過幾天交。我告知另一半延一個星期,1月18日交。

1月18日,沒有交另一半的租金。發信息詢問,又是完全沒有回複。

請問,這種情況(即,房客在3 Day Notice後付了一半房租),那麽1月9日發出的3 Day Notice to Pay or Quit,仍然有效嗎?需要重新發出3 Day Notice嗎?

或者如何處理更好?

謝謝!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