盆友(在我們維多利亞)買了個為退休後自用準備的獨立房,買後一直先出租。最後的這個房客一年合同後按BC省規定自動轉成month by month。去年盆友退休了決定要搬到這裏,3月底按規定給房客發了兩個月的通知讓房客5月底搬出。房客不願意,通過PM和盆友提要求:或 1. 房租不變讓他們再住6個月後搬走, 或 2. 他們願意加付房租再住一年
盆友是真心要搬過來,沒有同意任何一條。於是房客要拖,就把盆友告到了RTB,這樣在RTB6月仲裁前,房客不用搬家。盆友和我們都以為這是個很明確的房東需要自住收回房子的個例。沒想到6月RTB裁決時判勝了房客。後來盆友隻好讓PM和房客私下通融“求”他們搬出,最後房客除了BC省規要求房東付的一個月房租補償外,還惡要若幹銀子後於11月底搬出。
總之這裏租規條條框框很細很多,大多都是為了保護房客的。
所以如是以自住或直係親屬搬入為原因趕走房客的話,一定要是真的去住,不然被抓住(很多被趕走房客是讓鄰居幫忙注意的)的話,罰款很高的(=12個月的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