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一年前住進來以後經常持交或者分期交房租,我一直容忍著,現在是month to month, 這個月到現在還沒收到房租,發短信不回,打電話不接,實在不想每月催房租了,想讓房客走人了,請問我可以直接發那個30 day notice to quit讓他走人嗎?還是必須要先發14 day notice to quit才可以發30 day的?我手裏現在有他的last month和deposit.
另外,請問,如果發30天這個終止合約,時間是讓他下月6號必須走呢?還是必須到月末?如果我發了通知他把錢又交給我了,還能讓他走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