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個小地主,租客3月1號給我發了一個email說move out 是3月31號,我不確信email算不算數,一兩天後讓他簽了move out notification in written dated 還是3月1號和31號,我就和我的agent張羅新租戶,但原來的租戶卻不能確定什麽時候能搬走,剛開始我覺得也不是大問題,幾次三番換時間,我有點煩了,想讓他三月三十一號搬走,怎麽做最好,原來的lease已經過期很長時間,現在按月在付房租,是以lease 為由eviction好呢? 還是他的move out notification 好? move out notification 真正簽字時間有點不是30天(信上日期是3月1號),將來用notification在法庭上舉證有效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