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人在美國給加拿大公司工作

遇到點事,在網上沒找到答案,懇請各位給點線索。先謝了!

朋友是加拿大人, 想搬到美國來住,因為丈夫在美國工作。加拿大公司想請她以Contractor的身份繼續工作。 請問這樣可以嗎?

網上最靠譜的說法是根據NAFTA 8 CFR 214.2(b)(4)(i)(G),  她可以以visitor 身份進入美國,因為她的收入來源不是美國,所以她可以工作。但長期這樣做可以嗎?

這種事找誰問呢?有律師或會計師推薦嗎?





所有跟帖: 

當然可以。沒有任何問題。 -Fengzcpa- 給 Fengzcpa 發送悄悄話 Fengzcpa 的博客首頁 (3 bytes) () 08/22/2014 postreply 22:13:34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