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來分析一下這裏的邏輯問題

本帖於 2012-09-05 21:44:35 時間, 由版主 托尼福 編輯

第一,借據本身就是有價的,屬於國稅局定義的 "financial instrument",如果超過1萬,或5萬,必須申報(以每年年底,即12/31 那天的 balance 為準)。

第二,在哪裏借的?

A)如果在中國借出的:借之前就是現金,那麽借之前就該申報海外資產了。

B)在美國借出的:這本身問題不大,但有匯款出境的憑證嗎?而且很多華人朋友(尤其做生意的)平時所得稅申報很少,突然一筆巨款出賬、入賬,甚至超出往年稅後收入總和,邏輯上就講不通了。

第三,利息收入有沒有申報過?國稅局所定義的借據(promissory notes),必須要有利息。

我給你一個提示,在這件事上,國稅局的思路正好跟華人的 conventional wisdom 相左,或者說,華人的一般的想法、對策其實正好跟國稅局的思路相反:你說錢是以前借給國內親戚的反而不通,倒不如說是國內親戚現在送給你的。接受外國人贈與是沒有稅務問題的,不論金額多少。隻是一年超過 10 萬美元,需要申報一下,again,隻是申報,不需要繳一毛錢的稅。

說是以前借給人的,國稅局一問 when, where, how,就把自己繞進去了。

最後說一下,華人朋友一聽到匯款,尤其是中國匯來美國的,尤其是中國親戚贈送的錢,就反射性認為有稅務問題,其實不然,外國人贈與(foreigner gift) 沒有稅務問題,放心匯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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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說明是親友贈款呢 -hxs- 給 hxs 發送悄悄話 (49 bytes) () 10/04/2012 postreply 18: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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