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解釋我先前提到的W2抵扣,不是指用來列為employment expense抵扣,是指假如在公司沒有什麽收入情況下,所有公司名下的費用(如招待費,差旅費,或汽車折舊)列支後,公司當年是虧損,根據LLC的申報靈活性,可以一同申報在個人年度的1040上,這樣實質上是降低了adjusted gross income。這種處理應該沒問題吧?
根據你分析的幾點,我同意確實不應該考慮把車放在公司的名下,特別是part-time做自己的公司,很難justify車的使用都是for business purpose。我覺得還有一點就是如果把車放在公司名下,一旦公司涉及到任何債務清償或者賠償,車子就會因為是公司資產,可能會用來償付債務。所以總的原則是把高價值的財產放在個人名下。不知你的看法如何?
還有一點想討論是關於自己的公司使用車輛的費用補償。車是放在個人名下了,但用於自己開辦的公司business還是可以列支一些費用的吧?比如開300miles訪問客戶,是不是也可以按IRS規定的mileage補償標準列支為公司的費用,而個人也不需要額外交稅?這個想法是參照我full time任職的公司報差旅費的做法。但適用於自己開辦的公司嗎?
再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