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正在與國內廠商協商銷售合同,但觀點有衝突:
我方:
唯一代理,合同五年。用與國內產品不同牌子。
(理由:前期各項投入及市場營銷。市場未知。)
廠方:
若唯一代理:合同一年,使用廠家品牌,有年銷售額。
若非唯一代理:可使用我方品牌。合同期限不限。
問題:
1。如果隻簽一年唯一代理合同,而且使用廠家品牌,我想我的投入基本是為廠家作廣告,我不能得到任何益處。是否正確?同時,廠家在國內有產品公開報價,美國用戶很容易得到產品價格。如果在美國報價接近國內報價,我就沒法盈利,也就無法繼續。我的思路是否正確?
2。如果簽非唯一代理,使用我自己的品牌,我沒有經驗,而且不知道是否需要(或怎樣)使產品能合法在美國銷售。請哪位前輩講解一下?
3。如果簽非唯一代理,廠家是否可以與別人簽唯一代理(美國或北美)從而影響我的銷售?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