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請律師-自己申請專利(23):京月河的斧正之一

有位叫京月河的朋友對上一篇博文提出意見,現將我們的討論全部過程記錄如下,以便朋友們有更正確的理解。

京月河 評論於:2010-11-06 19:46:32 [回複評論] 你不懂國際專利製度。中國在加入WTO之前,就加入了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成員承認各自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所以美國在中國加入WTO之前就已經認可了中國專利的優先權。你所說的專利方麵的觀點,許多是錯誤的。最好還是多學習研究再寫吧!

愛恨專利評論於:2010-11-07 16:22:23 [回複評論] 感謝評論!現在回答你的兩個批評。第一,請先仔細閱讀全文。這篇短文談的不是國際間申請專利的優先權,而是 “establish a date of invention by reference to knowledge or use thereof, or other activity with respect thereto, in a foreign country”.第二,我肯定會犯錯誤,也隨時準備改正錯誤。但我很想詳細知道,你所提的“許多是錯誤的”到底指的哪些。我很有興趣一一回答。恭候你的答複。

京月河 評論於:2010-11-07 17:43:15 [回複評論] 你此文中所述的"中國過去不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所以美國那時候是不承認中國的這些發明證據的。中國加入WTO後,美國才開始承認”是錯誤的。其理由見我的以前的評論。

愛恨專利 評論於:2010-11-08 07:26:21 [回複評論] 京月河,感謝你的回複。我覺得我有必要就寫篇小短文,給大家澄清一下美國專利法104條和美國承認中國專利申請優先權的區別。在寫這個短文之前,我可不可以先請你在此確認一下你的兩個觀點,以免我們兩個在針對不同的東西各說各話。第一,你認為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即“中國過去不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所以美國那時候是不承認中國的這些發明證據的。中國加入WTO後,美國才開始承認(中國的這些發明證據)”。在我的BLOG原文裏,我用綠色熒光筆強調了這種發明證據是為“establish a date of invention by reference to knowledge or use thereof, or other activity with respect thereto, in a foreign country (比如中國)”。請確認。第二,你認為“中國在加入WTO之前,就加入了WIPO(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成員承認各自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我理解你的意思是,中國成為WIPO成員國,才是美國承認中國專利申請優先權的國際法依據和基礎。請你確認。如果我在5天之內收不到你的確認,請允許我認定你默認了你的上述兩個觀點。祝好!

京月河 評論於:2010-11-08 11:11:12 [回複評論] 關於你的兩個問題,現答複如下:1. 關於發明日的證據美國實行先發明製。當同一發明多人申請的情況發生時,按照美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將授予最先完成發明的人,而不是最先提出申請的人,但這一原則原來隻適用於美國人在美國完成的發明,在美國以外的發明日的證據是無效的。但在1994年美國專利法的修改中,對於美國之外提出的發明證據已開始予以承認。具體是發明的實際完成必須發生在美國(無日期限製) 、加拿大或墨西哥(在1993年12月8日或之後) 、或其它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在1996年1月1日或之後)。所以不管中國是不是WTO成員,美國都不承認在1996年1月1日之前在中國的發明日的證據(用於確定誰先發明)。因此你的說法即“中國過去不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所以美國那時候是不承認中國的這些發明證據的。中國加入WTO後,美國才開始承認(中國的這些發明證據)”是錯誤的。2. 關於優先權的國際法依據和基礎優先權製度源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按照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已經在該聯盟的一個國家正式提出申請專利、實用新型注冊、外觀設計注冊或商標注冊的 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在其他國家就相關內容再次提出申請時,可以自在先申請提出之日起12個月(對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申請)或6個月(對外觀設計申 請)內應享有優先權。這用於回答你的第二個問題。

愛恨專利 評論於:2010-11-08 12:58:39 [回複評論] 京月河,我很佩服你的幽默與機靈。哈哈...OK,你的第二點現在可以說是完全準確。關於你的第一點,我可否加兩個詞,(即2001年9月前)和(即2001年9月後),變成這樣:“中國過去(即2001年9月前)不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所以美國那時候是不承認中國的這些發明證據的。中國加入WTO後(即2001年9月後),美國才開始承認。”這樣行文,你是否覺得無可挑剔?如果仍然有可挑剔,請再次指出。

京月河 評論於:2010-11-08 19:24:03 [回複評論] 法律條文是非常嚴格的,沒有挑剔一說。不過像你這樣知道一星半點,敢在這裏“戲說”專利,膽子夠大的。我沒有時間一一指出你的錯誤。不過你如果能夠付得起費用的話,可以給你上上課,對你自己DIY專利,非常有用。嗬嗬!

愛恨專利 評論於:2010-11-09 06:45:20 [回複評論] 京月河,事情到這兒已經非常明了。我隻想請你本著負責任的態度,善始善終。你出來斧正我,我非常歡迎。但是斧正最後總得有個結論,不管是你說法言法語,還是我說大眾俗語,不誤導大家,總該是我們對自己的一個起碼要求吧。你從頭到尾不同意我的一句原話:“中國過去不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所以美國那時候是不承認中國的這些發明證據的。中國加入WTO後,美國才開始承認。” 我現在請教你,為準確起見,可否改成這樣? “中國過去(即2001年12月11號之前)不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成員國,所以美國那時候是不承認中國的這些發明證據的。中國加入WTO後(即2001年12月11號之後),美國才開始承認。”日期來源請參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countries_e/china_e.htm敬請明確答複為盼。

京月河 評論於:2010-11-09 07:54:52 [回複評論] 文責自負,你還是自己確定怎樣用詞造句吧!不過我還是想提醒你的另外兩篇博文存在問題:如何應對專利恐怖主義(2): 警惕生米,不懼熟飯不請律師-自己申請專利(14): 美國可專利之物多於中國

愛恨專利 評論於:2010-11-09 08:31:49 [回複評論] 既然你堅決不回答我的問題,那就到此為止吧。你所提的另外兩篇博文,歡迎繼續斧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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