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生意糾紛時--進法庭應為最後一個手段

來源: richman 2009-01-16 19:35:0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135 bytes)

發生生意糾紛時--進法庭應為最後一個手段

1)Attorney先收你要索賠金額的30%作為費用,不包勝。2)別著急,除小額記件法庭(Small claim Court)一般排期在一年或更長。及在3-- 6 個月先仲裁,仲裁失敗後---上庭,在NYS1萬美元以上金額有時會排期達3年以上。3)法官不會獎勵你--利息,和Attorney Fee。因為,他認為做生意--倒帳屬於正常風險,應在你控製內,其應算在你的成本裏。要是一方麵,給不給是另一方麵。

要想清楚打官司可能隻是出口氣,在金錢方麵不會比不打官司有多大區別。故在做生意前要學會保護自己。

1)調查買方的信譽為第一要素,D&B Co.可提供你一般的信息。

2)買A/R 保險(Account Receivable Insurance ),其分為,Factor 和 A/R 保險。前者服務好些,費用高,但出事時可拿回多些,最高達 95%。而且有融資。後者,費用低些,無融資,適於有足夠資金者。但出事有10% Deduction. 而二者的好處是免上庭之苦。

3)小技巧 (Tip)---如金額不大,但大於小額索賠法庭金額,加上不是常態生意,你可以將發票分為兩份給你的客人,當然其他的文件也應分開。一旦出事你可在小額記件法庭(Small claim Court)一單一單地告。法庭(Small Claim Court )是可以的。

記住報本第一,要保護好自己。第二,無奸不商。小心再小心,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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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lent advice. i completely agreed -foodconsumer- 給 foodconsumer 發送悄悄話 foodconsumer 的博客首頁 (247 bytes) () 01/17/2009 postreply 1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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