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與美國社會契約的瓦解
“文明開始失效,是因為製度不再有效懲罰壞行為,反而開始獎勵它。最後的結論,仍然回歸到人,當然絕大多數人90%,或者85%以上的人,是有良知,或者追求良知的時候。製度會懲罰壞行為。但是如果90%,或者60%以上的人都是追求壞行為,犯罪,製度就無法懲罰壞人。誰來執行,執法,懲罰壞人呢?難道是他們自己嗎?法不責眾,因為多數人的暴力,已經讓法律喪失力量。底特律的法律,紐約,多倫多,溫哥華的警察為什麽不能夠阻止殺人犯,罪犯,而是隻能夠懲罰超速的駕駛員?隻能夠懲罰偷稅漏稅的有錢人。因為,執法需要成本,金錢。而底特律,紐約街頭的罪犯,流浪漢沒有收益。汽車駕駛員,能夠偷稅漏稅的人,才產生收益。是稅收大戶。政府的目標不再是維護社會秩序,而是獲取社會資源。 政府職能已經轉變。
執法成本與收益的錯位:
底層犯罪(暴力、流浪、毒品): 執法成本極高(危險、程序複雜),且“產出”極低(罪犯沒錢繳罰款,監獄還要花錢養)。
中產/精英違規(超速、稅務、違建): 執法成本低(對方通常配合,不具暴力威脅),且“產出”極高(罰款和稅收直接入庫)。
結果: 政府在麵對真正的罪惡時表現出“無政府”狀態(軟弱、無能),而在麵對守法公民的小微違規時表現出“暴政”(嚴厲、高效)。這本質上是將政府職能從“維持秩序”轉變為“榨取資源”。羅馬書13:3-4:“作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懼怕,乃是叫作惡的懼怕。”
異化政府是:“叫行善的(納稅人、駕駛員)懼怕”——因為他們是被係統性汲取的對象。“不叫作惡的(無產罪犯、流浪漢)懼怕”——因為懲罰他們“不經濟”。
國家(“刀劍的權柄”)的設立本是為了抑製普遍的罪性,保護善的秩序。但當它墮落為一個純粹的資源汲取工具時,它就從“罪的懲罰者”變成了“罪的共謀者”甚至“罪的激勵者”(因為它默許、甚至變相鼓勵了某些形式的罪)。
行政慣性: 龐大的官僚係統需要資金維持運行。如果解決犯罪不能帶來資金,反而消耗資金,而管理守法者能帶來資金,係統會本能地選擇後者。
社會契約的瓦解: 公民納稅是為了換取安全和秩序。如果政府隻能收稅卻不能提供安全(如紐約、舊金山部分地區的現狀),這一契約就從根源上斷裂了。
如果足夠比例的人(包括執法者和公民)仍追求良知和長期秩序,契約就能修複;否則,行政慣性會繼續放大問題,社會契約會進一步碎片化。解決路徑不是簡單增稅或擴編,而是重塑激勵:讓維護秩序真正成為官僚係統的“高收益”選項,讓好行為在多數人中成為理性選擇。
如何恢複,公民社會的契約, 硬核考察:犯罪率和治安的變化,與破案率是多少,作為政府和警察局的最基礎,最核心指標(60-70%)。而稅收,與基建是其次的考核項目(30%)。
恢複公民社會契約的核心路徑:把“安全與秩序”重新置於絕對首位公民社會的契約,本質上是霍布斯式的交易:公民讓渡部分自由(包括部分財產權和行動自由),換取國家壟斷暴力並提供“免於恐懼”的基本安全。如果這一條崩了,稅收、基建、社會福利全部失去合法性基礎——沒人願意在治安崩壞的環境裏繳稅、修路、搞經濟。
紐約1990年代“破窗理論 + 零容忍”:犯罪率暴跌70%以上,經濟隨之起飛。
新加坡、李光耀時代:極低的犯罪率 + 極高的破案率,奠定今天繁榮基礎。
隻有當**“犯罪率下降、破案率上升、安全感回升”**成為政府第一硬指標時,公民才會重新相信社會契約:我繳稅、守法,你護我周全。
是一切良性治理的鐵律,也是一切公民社會存在的絕對前提。它精準地定義了“政府”這一壟斷暴力機構的第一性原理。
文明不是高樓大廈,不是繁雜的法律條文,文明是“秩序”。
當一個政府把 70% 的精力放在打擊犯罪、提升破案率、維護街頭安全上,它就在履行最純粹的社會契約;當它把 70% 的精力放在收稅、罰款、搞政績工程上,它就已經淪為了一個合法的掠奪集團。“安全與秩序”是 1,其餘的稅收、基建、福利、文化都是後麵的 0。沒有這個 1,後麵有再多的 0 都毫無意義。
在大量遵紀守法公民的人權,受害人的人權,無法保護的條件下,去強調違法亂紀,殺人放火人的人權,就是本末倒置。在社會資源衝突的條件下,公平公義的天平首先向遵紀守法,受害人的人權傾斜。 而不是破壞者,毀滅者的人權。破壞者,違法亂紀,毀滅者的人權是奢侈品。而遵紀守法公民,受害人的人權是必需品。隻能在不損害前者的前提下、資源允許時條件性擴展。任何本末倒置——在守法者與受害者人權大量得不到保護時,卻高調強調罪犯的“人權”——都是對公民社會契約的撕裂,是對大多數人基本權利的二次侵害。所以,必須恢複死刑,否則,太多的窮凶極惡,罪大惡極的殺人犯,消耗大量的監獄,警察和公務員資源。
必需品(守法公民 + 受害者):生命不被隨意剝奪、財產與人身安全、孩子安心上學、夜間敢出門、受害者家屬看到徹底正義。這些是社會契約的基石。如果這些得不到保障,稅收、基建、社會福利全部失去意義——沒人願意在恐懼中繳稅修路。
奢侈品(破壞者的人權):對罪大惡極者,給予基本審判權、不受酷刑等是底線,但長期供養(終身監禁的住房、醫療、看守)、無限從寬(過多死緩改無期)就成了巨大奢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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