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大多數人都不理解,東大國籍法第三條不僅可以是防禦性條款,也可以是進攻性條款。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雙重國籍。”
這句話應該如何理解呢?
一種理解方案是:如果一個人擁有了外國國籍,那麽就不是中國人了。
這種理解方案是防禦性條款,日常生活中確實也有很多人被查出雙重國籍後,被海關剪護照注銷中國國籍。
然而這是片麵的,隻針對對國家沒有貢獻的人。另一種理解方案是:
如果一個人擁有(甚至是曾經擁有)中國國籍,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其擁有的外國國籍。
按照這種理解方案,一旦擁有雙重國籍的人在中國違法犯罪被抓,那麽在處理他的時候,可以他擁有中國國籍為理由,拒絕外國幹涉,包括並不限於外國大使館/領事館官員行使探視權。
這捍衛了中國的司法主權,是很強的進攻性條款。典型案例:桂敏海,雖然獲得了瑞典國籍,但在大記憶恢複術下,2018年,自願主動向中國公安機關申請恢複中國國籍,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批準,並從批準之日起不再承認桂敏海有瑞典國籍。現在他還在牢裏呢。
回到穀愛淩的身份上來。首先看國籍法第五條: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按這一條款,如果穀愛淩的母親穀燕在美國生育穀愛淩時,沒有拿到美國綠卡,依然是中國公民,那麽穀愛淩生而具有中國國籍。
當然有人會問:按美國國籍法,穀愛淩出生在美國,應該擁有美國國籍,這不就衝突了?
一點也沒有衝突,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穀愛淩的雙重國籍,隻是說不承認而已,也就是說穀愛淩要是在國內犯罪了,可以她擁有中國國籍為理由,拒絕美國大使館/領事館幹涉,和穀愛淩是不是擁有美國國籍,沒有任何關係。
當然也有人說,穀燕生穀愛淩的時候已經有美國綠卡了,所以穀愛淩出生時沒有中國國籍,是後來加入的。那麽請看國籍法第八條:
“第八條 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獲得批準的,即取得中國國籍;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國國籍。”
現在問題來了:被批準加入中國國籍的,不得保留外國國籍。按這個條款,穀愛淩的美國國籍為什麽還得以保留呢?
原因很簡單,這個不得保留,是沒有期限的。
你可以在加入中國國籍的第二天就退掉外國國籍,也可以在十年後再退掉,甚至極端的,對於阿根廷華人,由於阿根廷國籍不允許退籍,阿根廷華人加入中國國籍後一輩子無法退掉阿根廷國籍,這在實操上也是可能的。這條隻是表明,東大官方從你加入中國國籍之日起,就不再承認你的外國國籍。
很多人認為這樣理解是錯誤的,不允許雙重國籍就必須二選一。那麽試想下這樣的情況:一個中國公民張三,給美國當間諜出賣中國情報,法院判了背叛國家罪要槍斃了,美國大使五星上將麥克阿瑟去劫法場,說張三已經自願加入美國國籍了,我們也批準了,按你們國籍法,自願加入外國國籍者不得保留中國國籍,所以張三不是中國公民了,而背叛國家罪的犯罪主體隻能是中國公民,所以張三不構成背叛國家罪,應該無罪釋放。
那麽你是堅持“張三擁有美國國籍,所以自然就沒有了中國國籍,理應無罪釋放”?
還是認為“張三擁有中國國籍,所以不承認他的美國國籍,繼續槍斃他”?
相信智力不是250的都知道應該選哪個。
當然也有人問第九條的問題。
“第九條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的,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
現在問題來了:穀愛淩自願加入或取得美國國籍了嗎?
並沒有,她出生在美國不是她自願的。沒有人能自願出生在美國,都是媽媽選的。
所以這一條對於穀愛淩沒有任何作用。
最後提下入籍美國的宣誓詞問題。
“我宣誓:絕對並完全放棄此前作為外國公民對任何外國君主、統治者、國家或主權的忠誠及效忠;我將支持及保護美利堅合眾國憲法和法律、對抗國內外所有的敵人。我將真誠地效忠美國。當法律要求時我願為保衛美國拿起武器加入美軍;當法律要求時我會加入美軍從事非戰鬥性服務;當法律要求時我會在政府領導下為國家從事重要工作。我在此誠信宣誓,絕無任何心智障礙、借口或保留。上帝保佑我。”
有人以此為理由批評穀愛淩,認為她都宣誓放棄對外國效忠了就不應該為中國作戰。
這又是一知半解的說法。
穀愛淩屬於出生在美國,天然擁有美國國籍的人,壓根不需要宣誓,也談不上向美國表忠心的問題。
所以說,針對穀愛淩國籍問題的調侃,絕大多數來源於對於國籍法的理解不夠清晰,不明白她是怎麽卡bug的。
製定國籍法的代表們留下這些bug,就是為了既把已經擁有外國國籍而對中國沒有貢獻,隻想著蹭中國國籍福利的“壞人”趕走,又把對中國有突出貢獻的“好人”給請回來。
也就是說,對待雙重國籍有兩種處理方式:注銷中國國籍和隻是在境內不承認其外國國籍的法律效力,用哪種,取決於你是“壞人”還是“好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