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是對的,現實是不可行的

境外的犯罪 嫌 疑犯罪,理想的邏輯模式,是通過國外的執法機構或國際刑警“執法”,

即任何國家法有在第二國執法權。

請問以法律為中心的執法是如何無限製實施?

再一個事例,為什麽中國的警察不能在海外開設身份證、駕照的辦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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