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的犯罪 嫌 疑人犯罪,理想的邏輯模式,是通過國外的執法機構或國際刑警“執法”,
即任何國家法有在第二國執法權。
請問以法律為中心的執法是如何無限製實施?
再一個事例,為什麽中國的警察不能在海外開設身份證、駕照的辦理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