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特別費案,看這裏

本帖於 2025-11-09 16:13:37 時間, 由普通用戶 天青水藍 編輯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8%87%BA%E5%8C%97%E5%B8%82%E9%95%B7%E9%A6%AC%E8%8B%B1%E4%B9%9D%E7%89%B9%E5%88%A5%E8%B2%BB%E6%A1%88

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發生於2006年,馬英九於任職台北市市長期間,使用特別費核銷領養流浪犬“馬小九”的治療費用,並將每月特別費半數匯入妻子周美青賬戶,遭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貪汙罪起訴。最高法院最終判處馬英九無罪,其部屬餘文則遭判有期徒刑[1],馬英九被控用市長特別費醫治馬小九部分,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2][3][4]

國務機要費案引發檢察單位針對各個首長的特別費支出進行調查。包括蔡英文李登輝謝長廷蘇貞昌呂秀蓮遊錫堃連戰吳敦義等共七千多名政務首長遭調查,呂秀蓮、遊錫堃被起訴,但皆獲判無罪。

事件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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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年8月14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蔡守訓引用宋代公使錢為例:“…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宣判馬英九無罪[11]。檢方隨後提起上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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