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特別費案,看這裏
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發生於2006年,馬英九於任職台北市市長期間,使用特別費核銷領養流浪犬“馬小九”的治療費用,並將每月特別費半數匯入妻子周美青賬戶,遭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以貪汙罪起訴。最高法院最終判處馬英九無罪,其部屬餘文則遭判有期徒刑[1],馬英九被控用市長特別費醫治馬小九部分,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2][3][4]。
國務機要費案引發檢察單位針對各個首長的特別費支出進行調查。包括蔡英文、李登輝、謝長廷、蘇貞昌、呂秀蓮、遊錫堃、連戰、吳敦義等共七千多名政務首長遭調查,呂秀蓮、遊錫堃被起訴,但皆獲判無罪。
事件經過
[編輯]- 2006年8月4日,民進黨立委謝欣霓等向高檢署查黑中心檢舉,由檢察官侯寬仁負責調查,引起全國首長特別費風暴。
- 2007年2月13日,全案偵查終結,台北地檢署依《貪汙治罪條例》將馬英九起訴[5][6];同日,馬英九正式宣布參選2008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並依承諾辭去中國國民黨主席職務[7][8][9][10]。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 2007年8月14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蔡守訓引用宋代公使錢為例:“…惟因首長官吏‘因公差使’之‘公使錢’,亦可使用官署之‘公用錢’,用錢之際職責難分;且‘公使’、‘公用’均是‘因公使用’之意…。”宣判馬英九無罪[11]。檢方隨後提起上訴[12]。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台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重訴字第84號刑事判決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原始文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