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政府內人支持和策劃此法令不會是羅斯福一個人,這個汙點也不是一個人承擔得了的。而且有些日裔人在之後又被移送拘禁在圖利湖集中營。
“由於在戰時經歷了巨大的冤屈,加之受到美國國內輿論轉變的鼓舞,自1945年起,日裔美國人陸續提起訴訟,要求為二戰期間遭受的不公正待遇尋求賠償。1948年,美國國會通過《日本裔美國人重新安置索賠法》(Japanese American Evacuation Claims Act),但截至1962年,美國政府僅支付了總額約3,600萬美元的賠償。進入1980年代後,日裔美國人對賠償的訴求顯著增加。
1987年10月,美國國會批準了總額不超過5億美元的賠償計劃。隨後,1988年4月,國會通過決議,將賠償總額提升至不超過13億美元。同年8月10日,時任美國總統羅納德·雷根正式簽署道歉法案,為二戰期間拘留日裔美國人的行為公開致歉。雷根總統在法案中承認,當時將日裔美國人視為“外來敵人”是基於戰時的偏見與狂熱,並宣佈向曾被拘留且仍在世的日裔美國人提供每人20,000美元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