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否認他,我隻是說,他不是幹那兩類事兒的,而那兩類事兒都很重要。其實當年46年的民國憲法基本是學習英美體係,同時社會

還有宗教活動的空間。應該說,回頭看,46年憲法的設計思路還是不錯的,包括了國家的政體和個人的宗教自由。

隻是大家太想(幻想)一步登天,砸爛一切,然後就出一個嶄新、完美的新世界。反而出了大問題。

不太具體了解當年那些民國憲法撰寫者的細節,但是,當年肯定有很多人做了很細致的法律工作。就是說,有一大批法律工作者是試圖建設的。但是他們沒有留下那麽多的名聲。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