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我們認為下麵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幹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們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則來自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隻要破壞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權利改變或廢除它,並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賴以奠基的原則,得以組織權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進民眾的安全和幸福。的確,從慎重考慮,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改變成立多年的政府。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隻要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來恢複自身的權益。但是,當政府一貫濫用職權、強取豪奪,一成不變地追逐這一目標,足以證明它旨在把人民置於絕對專製統治之下時,那麽,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並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