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政國家,一切的一切,“聽”憲法的。在這片土地上,沒有任何人,政黨或群體,可以在法外行事。
如果社會每天普國同樂,沒人在乎憲法:“明天去哪兒玩?”
就是。
國有疑難,問憲法。
第一修正案和第二修正案一樣,很簡短,全文隻有45個字。但比第二更嚴格,說“這幾件事,國會不得立法。放開”。 絕對化了。順便說一句,“修正案”在發生後就是“憲法”的一部分,本身成為“國本”。
“一修”先是說宗教自由。包括,愛怎麽宗就怎麽宗,可以循任何宗教,也可以不循任何宗教。也就是說你宗我宗或是不宗沒有高下之分。而曆史事實是,“國父”們都是基督徒,沒錯。但是,國父們更多的是用基督教的“高德補來思友(God bless you.)”而不是“高德逮木友(God damn you.)”來完成的。當年白宮的第一個居民,約翰.亞當斯,競選連任輸給了“可憎”的對手托馬斯.傑佛遜之後,在搬離白宮的那刻,相信他會說“托馬斯,高德補來思友”。我不相信亞當斯會在心裏說“托馬斯,高德逮木友”。亞當斯更不會詛咒雷劈白宮捎帶劈了傑佛遜。多年後,退休了的老亞與老傑再度成為好友。基督教的核心是“愛”,不是“雷劈”。這是“一修”中宗教自由與美國這個基督教主導社會能完美共存的基點。
長久的宗教是寬和的那種,不會是“武器”的那種。
“一修”然後說言論自由,“想說什麽說什麽”。但是,並不是隨意罵人沒事兒。“王二麻子的麻子特別難看”,有後果。老王可以回說你有一張臭嘴。就是說你的言論自由不得侵害他人的自由包括他人的言論自由。這個“界限”很難劃。好在,有疑難,找“國父”,^_^。上次介紹美國開國七位主要“國父”之一的漢密爾頓(Alexander Hamilton),提供了最好案例。漢密爾頓在社會上發送當時美國副總統波爾( Aaron Burr) 的“邪惡事件”,波爾怒,邀漢密爾頓決鬥。漢密爾頓被波爾一槍斃命。這個應該是美國曆史上“言論自由後果”的最戲劇性案例。當然,那時美國已經取締了決鬥這個“私了”的程序,波爾在“殺人”後也就被社會淘汰。
“決鬥”被禁,但被“言論自由”所傷害一方的感覺依然存在。
此刻取代“決鬥”的辦法就是法庭上見。
“一修”就說到這兒。
後注:“雷劈白宮”是一種仇恨言論。
後注2:
First Amendment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
翻譯:respecting---關於; abridge----刪節;grievance----不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