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作戰時,之間對話所使用的英語,多是軍事專用格式英語。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海闊天空的英語。
法官審案時,之間對話所使用的英語,多是法律專用格式英語。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海闊天空的英語。
醫生看病時,之間對話所使用的英語,多是醫學專用格式英語。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海闊天空的英語。
小偷作案時,之間對話所使用的英語,多是黑道專用格式英語。不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海闊天空的英語。
…………
所以,規定軍人、法官、醫生、小偷、……,等等“須講英語”。上麵“所給出的理由是站得住腳的”。
是這樣嗎?還是我“外行”,弄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