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時一個月的工資10幾塊,女生節省,每月也能摳下幾塊錢回城裏花。一天下工回來,一個女生哭了,她放在棉花毯下的錢包不見了,裏麵有一二拾塊錢。室友向班長匯報了,班長向排長匯報了,排長吆喝著拿的人拿出來這事就結了不然上報,沒人拿出來,於是排長報告了連長,連長十分重視,調查結果是那天隻有一個女生病了沒出工,於是那女生被叫去問話教育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可那女生一口咬定沒拿就是沒拿。
女生咬定沒拿,連長也沒證據,這事就這麽懸著,那女生雖然落個不明不白的,旁人對她也另眼相看,倒也沒人給她定罪。
幾個月後,案子破了: 小偷抓到了,隔壁連隊一個女的夥同我排那女生一起偷的,這女的常來這裏找她朋友玩,一來二去的,大家都熟了,人證物證,我排那女生被叫了去,定了罪。
在鐵一般的事實麵前,那女生承不承認已經無關重要了。讀者念到此怎麽看這案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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