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找的還要把老板拉下水,誣告罪成立,

來源: 曉雨1 2010-07-02 03:23:29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0 bytes)
本文內容已被 [ 曉雨1 ] 在 2010-07-07 12:14:11 編輯過。如有問題,請報告版主或論壇管理刪除.

所有跟帖: 

哈哈,自己誣告自己,法院不予立案。 -龍坡居士- 給 龍坡居士 發送悄悄話 龍坡居士 的博客首頁 (33 bytes) () 07/02/2010 postreply 10:09:02

俺苦命呀,大哥長周末愉快。繼續接受周扒皮的剝削。 -曉雨1- 給 曉雨1 發送悄悄話 曉雨1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7/02/2010 postreply 1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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