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舉的例子和龍頭的不同,一個是不知法犯法或說沒有法犯人權,另一個是知法犯法。前一個那些國內的事實和後一個蓄意殺人有本質上的不同。特別是您說的那些同學在文革裏的抄家行為,那是屬於蒙昧無知,不是殺人犯,但相信他們的內心會得到自己對自己終生的譴責,這就是罰了。而龍頭的例子和您的例子不在一個認知層次上。
老話說:有心為善,雖善不賞;無心為惡,雖惡不罰。這裏的“不罰”就是寬容和寬恕了,而它應有大前提,那就是“無心為惡”。所以西方社會很多地方沒有死刑,可能也有這方麵的道理,讓行罪衍的人不死就已經是寬大並且給予悔悟的機會了。一個沒有法製的社會淪落成黑幫社會的可能性高過有法製的社會,這是不爭的事實。而具體到釋放這位蓄意殺人者,給後世人們立下了什麽榜樣呢?他們蓄意行惡卻有出頭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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