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孩子年幼,作為監護人的你嫂子有權將房收回。但你嫂子並不缺錢缺房。我的理解,她之所以這樣做是法官將其房(作為你哥遺產的一部分)判給了你媽。而這房或錢,是在你母親再婚後得到的,特別是你哥哥走在你繼父前,你母親繼承你哥哥的那份遺產不屬於你母親的婚前財產。
你母親年事已高,如果撒手人寰,依照法律,你繼父的兒子能拿到你母親婚後所得財產的1/6。所以他兒媳兒子不依不饒,想方設法拖時間。我看他們也不是完全無理:你繼父和你媽婚前有協議,婚後AA製,去世前他除留給孫女5萬外,其餘錢財(12萬多)全部交給你媽。難道這筆錢都是和你媽結婚8年中在AA製花費後攢出來的?更何況老人看病住院到離世,8年中怎麽可能攢那麽多錢。
我說話你們可能不愛聽,你母親還能活幾年?還能花多少錢?到頭來,130萬人民幣(19萬美元)6人分和5人分能相差多少?更何況你們姐妹四人都掙得都是美元。
該放手時就放手,讓老人不再負壓就是你們不在身邊的兒女對老人的最大孝順;多回家陪陪老人或把老人接到美國,比寫這封毫無意義的信強千百倍。溫總理也不能對抗法律,您說對吧?
說得不對的地方歡迎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