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海內外名氣不小的前輩鋼琴家在香港和妻子因為互相指責打人,鬧上了法庭。
隨後,鋼琴家在記者招待會上發表申明:“我是一個藝術家,不會,也從來未打過任何人。”
夫妻吵架,最好不要加入,古人訓:清官難理家務事。香港人有俗語:床頭打架床尾和---少理為佳。
不過,鋼琴大家的申明,實在有意思。。。
我們暫且相信年已古稀,名滿天下的鋼琴大師德高望重----不會打人,也不會打小自己20幾歲的妻子。
可是,用“藝術家”這個職業頭銜來做“不會,也從來未打過任何人”的保證,有啥邏輯性的依據?
法律上有效嗎?法官會認同嗎?
以此類推,好多專業人士都可以為自己做類似的自我辯護了吧:
------我是警察,不會,也從未強奸過任何女人!
------我是律師,不會,也從未吸過任何毒品!
------我是醫生,不會,也從未非禮過任何病人!
-------我是富豪,不會,也從未偷過任何東西!
------我是院士,不會,也從未請過任何搶手!
------我是黨主席,不會,也沒必要做任何反黨的事!
。。。。。。。
聽起來個個理直氣壯、擲地有聲吧?可是,一旦受到法律起訴的話,恐怕這些話都沒啥作用了。
法律講實事求事---要證人和證據,才能作出判決。法庭不會因為所謂的職業高低貴賤,來推測犯罪的理由、動機以及行為-----“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好像是基本常識了吧?
如果真的打了人,藝術家和流氓----受到的審判也應該是一樣的吧?
然而,這位國際上到處教學演出的鋼琴家,好像對自己的申明的誠信度、社會效益還不夠堅信,請來了國際社會的名人來為自己的“藝術家”不打人行為作出公開支持的申明。
申明者----諾貝爾獎得主楊振寧老先生,事發當時並不在現場,對香港記者發表申明的時候---楊教授也沒在現場,不過,他派了他年輕的妻子、鋼琴家的學生翁帆女士,代表丈夫讀出兩夫婦的申明:
“最近幾年,翁帆與我(楊振寧)跟劉詩昆有多次交往,我們對劉先生的處世及為人態度十分欽佩,我絕對不相信劉先生會先動手打一位女士。”
-------看來,楊博士還沒老到糊塗的地步。
幫了老婆的老師,也幫了朋友,不過,有法律常識的楊教授卻為自己留下了餘地。
“我是藝術家,不會打人”這種沒有邏輯的口號---楊老先生好像有所保留。
也許,在楊老教授看來,藝術家有打男人的可能吧?即使打女士,即使打的是藝術家自己的妻子------作為70歲的老藝術家來說,也是可能的,隻不過,不會“先動手”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