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網上一文中列舉的一個生活小例,觸發了一點思考。對這種情況比較熟悉,談點個人看法。
在美國居住了幾十年,與鄰居一欄之隔。經常有鄰居孩子的籃球,網球,棒球進到我的後院。一般在春夏秋季,我到後院多一些,順手丟過去,隻當是鍛煉身體,自己也沒有任何損失,不太在意。鄰居的孩子在玩的時候,我有時會喊一聲:watch out!冬天比較冷,看到了球不想出門就懶得理睬。一年下來,偶爾有過一兩次鄰居帶著孩子來敲門,我撿起來還給他們,鄰居一般會說,sorry about that,thank you (對不起,謝謝。。)之類的話,沒有為這種事情感到不和諧。 也沒有想到過要拿球敲鄰居的門,告訴鄰居要管好自己的孩子,又同時指望別人請我進去喝咖啡。所以看了這個例子和因此而導致的結論後,感覺別扭,邏輯是顛倒的。
第一.在美國,鄰居不等於朋友。你與鄰居之間的關係是生人還是朋友決定了在一些小事上的態度。 如果沒有建立一種友好關係,就如同陌生人。隻能用對陌生人的標準來看待。怎麽與鄰居交朋友是另外的話題。
第二.人是相互的。要想別人對自己友善,首先得從心底有一種友善的態度。 雖然兩家有個院牆相隔,那隻是隔的一塊地,有些東西還不一定都隔的那麽清白,比如院牆邊的樹,聲音,風吹的落葉,垃圾等等。你自己如果首先使用了法律的概念:這是我的財產,你孩子的球無權進入,我有權要你管好孩子,采取 aggressive的態度,那麽你就很難要求對方用一種和諧的方式與你相處,首先鄰居對你的態度產生了反感,不爽,才會直截了當地告訴你去上法庭,不願與你論理。和諧很多時候是建立在法律之外雙方之間一種互相謙讓,包容,合作和照顧的基礎上。首先要有求得對方合作的心態,主動對鄰居打打招呼,能給點幫助和照顧更佳,特別是對有小孩的鄰居,即使碰到諸如此類的問題也要想到孩子不是故意的。用這種以自我為中心的思維方式和雙重標準來處理問題,其效果一點都不驚奇。
第三.由此可見,這條推理“我的鄰居從來沒有想過去建立一種和諧的關係” 是不符合邏輯的。 最多隻能說你自己雖然想過要和諧,但不懂和諧的方法。在這件事上采取的是與人論理而不是求和的態度,鄰居就可能用同樣的辦法對待你。所以這一句話若改為“我”從來都沒有想明白在這種社會裏建立和諧關係的方式是什麽可能更合乎邏輯。
第四.文章中又說“這當然包括有時將她的私有財產(足球)踢到我家的院子裏,我有義務還 給她。”這是個錯誤的假設,你完全沒有義務還給他,鄰居也隻能好好地上門來找你拿球,求得你的合作。 這才是你的權力,而論理的權力則在法庭,正因為這樣,在美國才很少聽到鄰居間互相吵架扯皮。
第五.人們利用法律解決糾紛問題並不等於人們不去避免糾紛,采取求和的態度,講究求和的方法,作者在文章中將這兩個概念混淆了,也並未通過此事悟出道理來,還以顛倒的邏輯去推論普遍規律。
最後再來用事實回答文章標題的提問:“雷鋒精神能存在於資本主義社會嗎?”答案是 Yes and No. 在美國社會生活了多年的人可以看到他們有尊重不同種族背景,年齡,性別,殘疾人的規定,大多數人遵紀守法,愛護公共衛生和環境,教會裏的各種慈善活動和大量的NPO和及誌願機構幫助窮人病人,有不少私人捐建的博物館,醫院,學校,普通美國人為新移民提供了多方麵的幫助,領養孤兒,在公路上車子拋錨經常會碰到停車相助的人等等,這些方麵大概都符合追求和諧服務他人的部分雷鋒精神吧。若作者想問在資本主義社會能找到一位具有完整的雷鋒精神之人嗎?本人的回答是No,因為有些精神與這個社會的基本價值觀不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