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書在此,3721公司輸了,但不能說明網絡實名不好用

來源: 日夜 2005-04-25 18:12:37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9054 bytes)
百度訴3721不正當競爭案(百度搜霸)判決書 (2004)二中民終字第02388號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4)二中民終字第2388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澱區北四環中路229號海泰大廈9層922。
  法定代表人徐勇,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郭眈,男,漢族,1974年10月27日出生,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職員,住北京市海澱區羅莊北裏錦秋家園7-1107。
  委托代理人華建明,北京市建元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陽區光華路8號和喬大廈B座610室。
  法定代表人胡歡,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謝震宇,男,漢族,1974年12月15日出生,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客戶端軟件部經理,住北京市朝陽區紡織小區4號樓3單元502。
  委托代理人楊安進,北京市金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度公司)與上訴人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七二一公司)因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於2003年12月23日作出的(2003)朝民初字第1975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4年2月11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03年3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百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眈、華建明,上訴人三七二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震宇、楊安進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百度公司原審訴稱:我公司是一家在國內IT行業享有良好聲譽的軟件技術提供商和平台運營商。“百度搜霸”是我公司獨立開發的一個集成於微軟IE瀏覽器的搜索工具,經監測該軟件完全可以與其它軟件兼容。2002年6月,我公司正式推出該軟件後,發現三七二一公司在其“3721網絡實名”中加載專門破壞、刪除“百度搜霸”運行的功能。2003年以來,三七二一公司在其“3721網絡實名”軟件中專門開發了一個程序(cnsminkp文件),該程序對“3721網絡實名”的運行無任何幫助,專為破壞“百度搜霸”的運行,並阻止用戶從百度網站下載“百度搜霸”。其行為導致所有安裝“3721網絡實名”的計算機,均不能正常下載、運行“百度搜霸”,給我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並導致用戶對我公司軟件可靠性的懷疑,嚴重損害我公司的聲譽。我公司認為三七二一公司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及公認的商業道德,侵犯了我公司對“百度搜霸”享有的修改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三七二一公司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在3721.com網站和baidu.com網站公開賠禮道歉,就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各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賠償其他經濟損失5000元,承擔訴訟費用。
  上訴人三七二一公司原審辯稱:百度公司並未就其主張權利的作品以及其享有權利舉證,因此無法認定我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權。cnsminkp文件是我公司“3721網絡實名”、“上網助手”等多種軟件產品共同的組成部分,是負責進程管理、文件管理以及文件統籌的底層支持模塊。刪除該文件不影響“3721網絡實名”的表麵功能,不意味著不影響該軟件的其它功能。我公司軟件和百度公司軟件之間發生的情況屬於正常的軟件衝突,我公司就此一直向用戶作出了公示與告知,並提供了可行的解決方法。而且對於衝突的軟件,用戶完全可以自主選擇。綜上,我公司從未接觸過“百度搜霸”的代碼或其它文檔,沒有實施侵犯著作權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故不同意百度公司的訴訟請求。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以下事實:2002年6月,百度公司在其網站上推出工具欄搜索軟件——“百度搜霸”,供用戶免費下載。該軟件推出後曾進行過升級,2003年5月—8月期間是同一版本。2003年7月28日,登陸百度網站(網址http://bar.baidu.com/baidubar/)下載安裝“百度搜霸”運行正常,此時該計算機中不包含cnsminkp文件。登陸三七二一網站(網址http://www.3721.com)安裝“3721網絡實名”運行正常,此時該計算機中包含cnsminkp文件。卸載“百度搜霸”重啟計算機後發現,在下載了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網絡實名”後,再登陸百度網站,則無法通過點擊鼠標左鍵正常下載“百度搜霸”,僅可通過點擊鼠標右鍵另存為方式下載該軟件,但無法安裝。此時,刪除“3721網絡實名”中的cnsminkp文件後,仍僅可通過點擊鼠標右鍵另存為方式下載“百度搜霸”,但可以安裝,且運行正常。含有cnsminkp文件時下載的“百度搜霸”安裝程序和不含有cnsminkp文件時下載的“百度搜霸”安裝程序內容不同。“3721網絡實名”中還另外包含一個cnsmincg.ini文件,該文件內容包含“百 度”、“百度”、“baidu.com”等字符串。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對上述現象進行了公證。百度公司未就cnsmincg.ini文件對“百度搜霸”的影響舉證,亦未舉證證明安裝“3721網絡實名”前後“百度搜霸”軟件本身的內容存在變化。但百度公司提出,若刪除cnsmincg.ini文件,“百度搜霸”可以正常下載、安裝運行,三七二一公司對此不予認可。
  三七二一公司於1998年推出地址欄搜索軟件——“3721網絡實名”,此後該軟件多次升級,自2003年6月開始包含cnsminkp文件。該文件同樣包含在三七二一公司的“上網助手”中,刪除該文件“上網助手”的安全與修複功能無法正常使用。三七二一公司提出其在2003年5月底6月初即對用戶就前述情況作出相應提示,但未就此舉證。
  另,百度公司為此次訴訟支出公證費5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百度公司作為“百度搜霸”軟件的著作權人,享有許可他人修改、發行和通過網絡傳播該軟件的權利。百度公司並未舉證證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經許可對“百度搜霸”軟件本身進行了增補、刪節或改變指令、語句順序,也未舉證證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經許可向公眾提供了該軟件的原件、複製件或通過網絡傳播了該軟件。從查證的事實看,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網絡實名”對“百度搜霸”的下載安裝製造的障礙,可以通過卸載“3721網絡實名”軟件或刪除其中cnsminkp文件或其他技術手段加以解決,以達到使“百度搜霸”正常下載、安裝運行的目的。由此可以判斷,“3721網絡實名”並未導致“百度搜霸”絕對的不能下載安裝,僅對“百度搜霸”的發行和通過網絡傳播設置了障礙,沒有根本地阻止該軟件的發行及網絡的傳播。故對百度公司主張三七二一公司侵犯其對“百度搜霸”享有的修改權、發行權、網絡傳播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網絡實名”和百度公司的“百度搜霸”,同屬供互聯網用戶免費下載、具有搜索功能的商業軟件,因此二者之間存在競爭關係。
  安裝“3721網絡實名”後“百度搜霸”無法正常下載、安裝運行,並使“百度搜霸”的安裝文件內容發生改變,而三七二一公司並未就此做出合理解釋,也未就該結果係因“3721網絡實名”所致提供反證。而“3721網絡實名”和“百度搜霸”分屬地址欄搜索軟件和工具欄搜索軟件,具有不同的搜索功能。三七二一公司的行為,使本可以在用戶計算機中同時存在兩個不同功能軟件的狀況,變為用戶在獲取一個工具欄搜索功能軟件——“百度搜霸”時,必須以卸載另一個地址欄搜索功能軟件——“3721網絡實名”為條件。同時,由於“3721網絡實名”中的cnsminkp文件使“百度搜霸”不能正常下載、安裝,為用戶的正常使用設置了不必要的技術障礙,使用戶有可能放棄對“百度搜霸”的使用,進而使用戶的需求得不到滿足。因此,三七二一公司的行為減少了百度公司的交易機會,以不正當的手段謀取競爭優勢,違反了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構成了不正當競爭行為。
  由於三七二一公司的行為並未根本地導致“百度搜霸”無法下載、安裝,百度公司可以通過相應的手段使用戶實現下載、安裝該軟件的目的,且百度公司並未就三七二一公司損害其聲譽予以舉證,故對百度公司提出三七二一公司的行為導致用戶對其軟件可靠性懷疑,嚴重損害其聲譽,以及要求三七二一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雖然三七二一公司提出“百度搜霸”和“3721網絡實名”均具有地址欄搜索功能,為解決地址欄資源唯一性的技術問題實施了上述行為,且一直對用戶進行了提示,但其並未舉證證明“百度搜霸”具有地址欄搜索的功能,也未就其在訴訟之前作出提示舉證,故對其以此提出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由於“百度搜霸”屬免費下載軟件,且三七二一公司的行為並未根本地導致“百度搜霸”無法下載、安裝,百度公司又未就三七二一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使其遭受的經濟損失舉證,故對於百度公司請求三七二一公司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三七二一公司應當支付百度公司為本次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綜上,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一、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不得妨礙 “百度搜霸”軟件以點擊鼠標左鍵的方式正常安裝運行;二、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五千元;三、駁回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百度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並依法判令:三七二一公司立即停止對“百度搜霸”軟件的識別,立即取消旨在誤導用戶的各種提示,立即停止以各種方式妨礙“百度搜霸”軟件正常下載、安裝、運行的侵權行為;三七二一公司在“3721.com”網站和“baidu.com”網站公開賠禮道歉;三七二一公司賠償因侵犯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給百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各50萬元及其他經濟損失5000元;三七二一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其上訴理由為:一、原審判決認為三七二一公司不構成侵犯百度公司著作權,屬適用法律錯誤。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網絡實名”軟件使“百度搜霸”軟件包內容發生變化,侵犯了“百度搜霸”軟件的修改權;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網絡實名”軟件阻礙百度公司向用戶提供“百度搜霸”軟件及傳播,侵犯了“百度搜霸”軟件的發行權和網絡傳播權。二、原審判決不足以使三七二一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三七二一公司的“3721網絡實名”軟件使“百度搜霸”軟件不能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原審判決隻判令三七二一公司不得妨礙“百度搜霸”軟件以點擊鼠標左鍵的方式正常安裝運行,不能促使三七二一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三、原審判決判令三七二一公司無需賠償經濟損失,也無需賠禮道歉,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百度搜霸”軟件能夠給百度公司帶來巨大的收益。三七二一公司惡意阻止百度公司進入網絡搜索服務,牟取壟斷利潤。法院應當考慮三七二一公司的違法所得、侵害範圍和侵權行為性質等,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權,判令三七二一公司賠償損失。原審判決認定“3721網絡實名”軟件對“百度搜霸”軟件的下載、安裝、運行設置了不必要的技術障礙,使用戶對“百度搜霸”軟件的可靠性產生懷疑,客觀上必然損害百度公司的聲譽,故三七二一公司應當向百度公司公開賠禮道歉。
  三七二一公司答辯稱:百度公司在二審期間變更了訴訟請求,不應支持。百度公司在二審期間提交的證據材料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新證據,不應采信。百度公司未舉證證明我公司侵犯其著作權。涉案技術現象隻是在用戶同時安裝“3721網絡實名”和“百度搜霸”軟件時才會出現,雙方的交易機會是均等的。百度公司的所謂損失不能歸責於我公司。
  上訴人三七二一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本院撤銷原審判決的第一、二項,由百度公司承擔上訴費用。其上訴理由為:一、一審判決未查明導致涉案技術現象的真正原因,不應認定三七二一公司存在過錯。涉案技術現象至少與硬件狀況、已安裝的其他軟件狀況、“百度搜霸”軟件卸載是否徹底、操作步驟和途徑是否規範等有關。如果能證明前述必然因果關係的存在,則要進一步確定該現象是否因軟件衝突所致。軟件衝突涉及雙方的技術問題,需要衝突雙方長期、密切合作才可能解決。軟件衝突即使在不同類軟件中也會發生。用戶對於衝突的軟件享有平等的選擇權。就涉案技術現象,三七二一公司通過公開渠道向用戶告知了軟件可能存在衝突以及解決衝突的方法。任何一個軟件都不能保證能與任何其他軟件同時運行而不會出現任何故障。二、原審判決會給本行業造成負麵影響,且缺乏可執行性。網絡關鍵詞行業是互聯網的新興行業,其中的技術因素很複雜,商業規則有待規範。本案糾紛的解決超出了法院的職責範圍,有待於行業自己來解決。
  百度公司答辯稱:導致“百度搜霸”軟件不能正常下載、安裝、運行的原因就是“3721網絡實名”軟件。三七二一公司應舉證證明涉案現象是軟件之間的正常衝突。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百度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北京市國信公證處出具的(2004)京國證民字第01403號公證書,證明三七二一公司給用戶的提示內容是虛假的,“3721網絡實名”軟件阻礙“百度搜霸”軟件的正常下載、安裝;三七二一公司向企業用戶收費,最低服務費為500元。上訴人三七二一公司的質證意見為:該證據並非原審結束後才能取得,不是相關司法解釋所規定的新證據。如果法院認為該證據屬於新證據,也隻能說明涉案技術現象,而不能歸責於三七二一公司。
  百度公司在原審時主張三七二一公司采用非法手段阻礙用戶下載、使用“百度搜霸”軟件,並主張三七二一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而該證據材料證明的內容就是“3721網絡實名”軟件阻礙“百度搜霸”軟件的正常下載、安裝及 “3721網絡實名”軟件的銷售額,該證據所涉及的行為應屬百度公司所指控的涉案行為在本案審理期間的延續。三七二一公司雖認為該技術現象與“3721網絡實名”軟件無關,但無相反證據證明,因此本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予以確認。
  本院經審理查明:在本案二審審理期間,安裝“3721網絡實名”軟件後,選擇“點擊這裏,下載安裝百度搜霸”,彈出“軟件衝突警告”,其中有四個選項,但無論選擇任一選項,均不能下載“百度搜霸”軟件。通過“控製麵板”中的“添加/刪除程序”卸載“3721網絡實名”後,即可下載“百度搜霸”軟件。
  本院對原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是,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侵犯了百度公司主張的“百度搜霸”軟件的著作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否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訴訟合理支出的法律責任。
  首先,關於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侵犯了百度公司主張的其對“百度搜霸”軟件所享有的著作權問題。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有關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為作者。本案中百度公司雖然不是百度網站(網址為WWW.BAIDU.COM )的經營者,但其在百度網站所標注的版權聲明表明,百度公司為該網站相關內容的權利人。據此,百度公司應為“百度搜霸”軟件的著作權人,其所享有的著作權應當受我國法律的保護。三七二一公司雖對百度公司為“百度搜霸”軟件的著作權人提出異議,但其未提供相反證明,因此本院對其上述抗辯主張不予采納。
  百度公司作為“百度搜霸”軟件的著作權人,未經其許可,他人不得對該軟件進行修改或是通過網絡傳播該軟件。在本案中,百度公司並未舉證證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經許可對“百度搜霸”軟件本身進行了增補、刪節或改變指令、語句順序。我國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本案中雖然存在“3721網絡實名”軟件影響“百度搜霸”軟件正常下載、安裝、運行的情況,但“百度搜霸”軟件仍可通過網絡提供給用戶。現百度公司未舉證證明三七二一公司未經許可,修改增刪或提供“百度搜霸”軟件並通過網絡傳播,因此百度公司據此主張三七二一公司侵犯了其對“百度搜霸”軟件所享有的著作權並要求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關於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及應否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和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問題。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互聯網作為新興行業發展速度極快。為規範網絡的健康發展,我國除製訂相關法律法規外,中國互聯網協會還組織製訂了互聯網行業自律規範——《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鼓勵從業單位為促進行業共同發展加以自律,鼓勵、支持開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反對采用不正當手段進行行業內競爭,並規定從業者應尊重、保護消費者及用戶合法權益,反對製作和傳播對計算機網絡及他人計算機信息係統具有惡意攻擊能力的計算機程序等,以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本案中,雖然“百度搜霸”軟件為工具欄搜索軟件,“3721網絡實名”軟件為地址欄搜索軟件,但二者均為供互聯網用戶免費下載,具有搜索功能的商業軟件,雖百度公司並非百度網站的經營者,但其作為“百度搜霸”軟件的權利人,與三七二一公司均為提供搜索服務軟件的經營者,屬於同行業競爭者,具有競爭關係。
  根據現有證據,在2003年7月28日,登陸百度網站下載安裝“百度搜霸”運行正常,此時該計算機中不包含cnsminkp文件。登陸三七二一網站(網址為www.3721.com)安裝“3721網絡實名”運行正常,此時該計算機中包含cnsminkp文件。卸載“百度搜霸”重啟計算機後發現,在下載了含有cnsminkp文件的“3721網絡實名”後,再登陸百度網站,則無法通過點擊鼠標左鍵正常下載“百度搜霸”,僅可通過點擊鼠標右鍵另存為方式下載該軟件,但無法安裝。此時,刪除“3721網絡實名”中的cnsminkp文件後,仍僅可通過點擊鼠標右鍵另存為方式下載“百度搜霸”,但可以安裝,且運行正常。含有cnsminkp文件時下載的“百度搜霸”安裝程序和不含有cnsminkp文件時下載的“百度搜霸”安裝程序內容不同。“3721網絡實名”中還另外包含一個cnsmincg.ini文件,該文件內容包含“百 度”、“百度”、“baidu.com”等字符串。顯然,“3721網絡實名”軟件對“百度搜霸”軟件的下載、安裝和運行產生了阻礙。三七二一公司雖認為上述現象係由於正常的軟件衝突或可能由於其他原因所致,但其未就此舉證證明。因此可以認定上述現象的產生與該公司“3721網絡實名”軟件中的cnsminkp文件有關。三七二一公司雖主張cnsminkp文件對其軟件具有特定的功能,但該文件確實存在阻礙“百度搜霸”軟件下載、安裝的問題,而三七二一公司又未對該現象產生的原因進一步舉證證明,因此可以認定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述行為采用了不正當的技術措施阻礙了“百度搜霸”軟件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

依據本院查明的事實,在2004年2月17日,安裝“3721網絡實名”軟件後,下載安裝“百度搜霸”軟件時,安裝失敗並彈出“軟件衝突警告”對話框,選擇其中每一選項後,安裝均失敗。而卸載“3721網絡實名”軟件後,即可成功下載安裝“百度搜霸”軟件。上述四選項均不能成功安裝的事實,表明普通用戶喪失了對“百度搜霸”軟件的選擇權,依據合法、公平、有序的行業競爭規範,涉案現象已經超出正常軟件衝突的範疇,三七二一公司采取上述技術措施具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鑒於百度公司在二審審理期間提交證據所記載的上述攔截安裝的現象發生在原審判決之後,從行為性質上看,該證據所涉及的行為應屬百度公司所指控的涉案行為在本案審理期間的延續,屬於本案審理範圍。故三七二一公司提出百度公司在二審期間所提上述證據不應采信的抗辯主張,依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述行為不僅使用戶不能正常行使其選擇權,而且使百度公司的“百度搜霸”軟件不能接受用戶的平等選擇,從而喪失了相應的交易機會。現百度公司指控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院予以支持。
  三七二一公司提出“3721網絡實名”軟件對“百度搜霸”軟件所產生的技術現象是正常的軟件衝突,其通過公開渠道告知用戶衝突的存在及解決衝突的方法,其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上訴主張,缺乏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百度公司與三七二一公司為同業競爭者,三七二一公司上述阻礙點擊鼠標左鍵正常下載安裝運行、彈出軟件衝突警告對話框中任一選項均導致安裝失敗等涉案行為阻礙了“百度搜霸”軟件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百度公司在本案中主張“3721網絡實名”軟件中含有“百度”、“百 度”、“baidu.com”等字符串的cnsmincg.ini文件是cnsminkp文件運行時需調用的文件,該文件與cnsminkp文件共同對百度公司的涉案軟件起到屏蔽作用,阻礙了百度公司涉案軟件的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但三七二一公司主張上述兩文件為兩個獨立的文件,cnsmincg.ini文件僅起到對同類搜索軟件的進行識別,以進行衝突提示的作用。百度公司未就此進一步舉證證明,本院對其上述主張不予支持。
  百度公司請求法院就三七二一公司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判令其承擔停止侵權及賠償因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的法律責任的主張,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鑒於百度公司未舉證證明三七二一公司的涉案行為對其商譽造成損害,因此百度公司主張三七二一公司承擔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鑒於百度公司作為涉案商業軟件的經營者,並非百度網站的實際經營者,其免費向用戶提供“百度搜霸”軟件,未能舉證證明三七二一公司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且責令三七二一公司停止涉案行為足以達到維護其正當合法權益,規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目的。因此,百度公司主張三七二一公司賠償其經濟損失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表述為三七二一公司不得阻礙“百度搜霸”軟件以點擊鼠標左鍵的方式正常安裝運行,鑒於該表述並未涵蓋妨礙“百度搜霸”軟件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原審上述表述欠妥,本院對此予以糾正。
  上訴人百度公司所提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其相應的上訴請求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三七二一公司的上訴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認定事實部分不清,本院予以糾正。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975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五千元;
  二、撤銷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9753號民事判決第一、三項,即第一項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不得妨礙“百度搜霸”軟件以點擊鼠標左鍵的方式正常安裝運行;第三項駁回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3721網絡實名”軟件阻礙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搜霸”軟件正常下載、安裝和運行的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
  四、駁回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15 035元,由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4510元(已交納),由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0525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15 035元,由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負擔4510元(已交納),由北京三七二一科技有限公司負擔10525元(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 薇
  代理審判員  宋 光
  代理審判員  梁立君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馮 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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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啊,不過,3721立即宣布反訴百度侵權 -可3721它不服- 給 可3721它不服 發送悄悄話 (1320 bytes) () 04/25/2005 postreply 1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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