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定隻適用於26日以後購買的鎖碼手機。這表示,在這一天之前購買的手機,仍可不經營運商許可,合法「越獄」。國會圖書館現在裁定,手機上的軟體隻是授權給消費者使用,消費者無所有權,因此不受「公平使用」規定的保障。
國會於1998年通過「數位千禧年版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規定擅用有版權的內容及侵犯管理科技的數位權,屬於非法行為。把手機鎖碼使其隻能使用一個通訊公司的軟體,受到此法的保障,而「越獄」的目的,正是要打破此種軟體的限製,讓手機獲得「自由」,得以使用其他的無線網路營運商。
國會圖書館有權豁免限製,智慧手機解鎖早先即在豁免之列,不算違法,但去年10月28日生效的豁免清單有所改變,把它剔除,不過,新規定有90天寬限期,本月26日就要正式生效執行。
有一個辦法可以規避新規定:用全額向通訊公司買一支不綁約的已解碼手機,但這樣做將使消費者多花數百元。業者向願意綁約的消費者提供很大的手機折扣(通常是兩年約),藉以招徠顧客,然後從語音和資料服務月費把錢再賺回來。
大力遊說維持豁免的團體辯稱,把「解鎖」視為違法,違背競爭精神,將導致手機價格更貴,而且會製造更多電子垃圾,因為某些消費者為了更換通訊公司必須購買新手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