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所說的不是相同的程序.

老貓的建議基本上是由您提供證明要求法官直接 dismiss 這個案件,而您所提的案例是被告自願提供個人的電腦給予原告在搜證的階段檢查,兩者所達到的目的是相同的,但是基本上採取前者,您自己有主動權,(特別是您有 p2p 的設定,您不知道您的電腦中是否下載與使用過任何未經授權的軟件),然而您隻需要證明您的電腦中沒有對方所提的這部電影,您的問題就大部份解決了,其他的東西您無需提供資料給予對方,然而在後者,(您所提的案例)被告選擇放棄個人的隱私,讓原告檢驗她的電腦,這是一個老貓不會建議的方式,因為如果為了區區兩千元,您願意讓其他人隨意檢查您的個人電腦,同時對方可以將所發現的資料與其他電影公司分享或是公諸於世,如果是老貓,老貓不會接受這個條件. 同時採用前者,您保證可以解決這個問題,採用後者,您並不能 100% 保證原告會願意 drop 這個案件,當然您的情況,如果您願意,是可以採用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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