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中共執政是不講法律的,特別是在其執政早期,一紙簡單的命令,下麵的官員就可以開殺戒了。這種荒謬特別表現在五十年代初的“鎮壓反革命”運動中。毛澤東曾說,並且是鼓動地提出,全國要殺五十萬“反革命分子”。
因為沒有法律,執行起來全憑一紙命令,誰該殺誰不該殺全部由地方首腦來決定。四九年五零年代,中共的縣長同時也兼任縣法院院長(這在當時應該是普遍現象-待查)。生殺大權全部由一個人決定。因為鎮壓反革命的一紙命令沒有辦法做到巨細的條款,執行起來各地的差別就很大。因此同樣一些國軍的抗日軍人,運氣不好時,遇到有些地方執行命令比較激進,殺紅眼了,殺人無數,那他們就必死無疑。但也有地方比較保守比較人道的,有些人就活了下來,或者隻蹲了幾年監獄。
我父親四九年時就擔任縣長和縣法院院長。七十年代我在學校上的政治課有講鎮壓反革命。我回家問父親,你那時候槍斃過人嗎?他說沒有。我有點失望轉身想走,父親卻突然跨前一步對我說,(原話)其實從後來的情況看,很多人都不應該死的。父親的話對我震動很大。我直到現在都很感謝我父親。我問問題,他要麽不說,要麽嫌我煩,但告訴我的事從來不說假話。
這種“運動式”的打擊政治對手,一直延續到了改革開放年代,甚至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