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網名叫“紅鑽帝國”的青年,因在網上傳播濟南七月十八日大雨導致某地下商場死了人的“不實消息”,警方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散布謠言”和“故意擾 亂公共秩序”為由拘留。這一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在現代法治國家的法律中十分罕見,究其原因,是因為這一規定措辭不嚴,實際上很難統一執法。
所 謂“謠言”,最基本的定義就是“缺乏可靠證據支持的陳述”,可是將傳播謠言寫入刑事罪名,卻會產生很多問題。人都在社會交流中,就必然傳遞消息,消息大多 並非親身經曆,而是看來聽來的二手三手消息。所以,保證自己過去沒有,將來也不會“傳播缺乏充分考證的消息”的人,是不存在的。大多數人在向他人轉述時, 至多根據邏輯合理程度或現實可能程度作出經驗性猜測判斷,但是誰也做不到保證“真實”。你不可能在轉述以前都去調查確證,事實上有很多事過境遷已經無法確 證,但我們還是每天都在傳播。這裏麵,無疑有很多轉述消息是“不實”之詞,是在“傳播謠言”。如果如此“傳播謠言”就能入罪,每個人都可以抓起來審一審, 沒有一個是清白的。
所以,很難在其他法治國家的刑法裏找到“傳播謠言”的罪名。“謠言”作為一種言論,不能因其內容“不符合事實”就能入 罪。憲法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並沒有把內容“符合事實”作為受保護的先決條件,因為法律不可能對人要求做不到的事情。傳播內容不符事實的消息,也是一種言 論,原則上也受憲法和法律保護。但是,這並不是說,任何言論都受法律保護,說話可以完全不負責任。有些發言者必須負刑事或民事方麵的法律責任,不屬憲法保 護的言論自由範圍。那麽,什麽樣的言論可以入罪呢?這是一個需要非常謹慎審視的問題。
什麽樣的言論可以入罪?
美國司法製度對這一問題的答案,探討了很多年,可以給我們作一個參照。
美 國最高法院很早就在判例中指出,公民的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有些言論不在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範圍內。言論是否受法律保護,要看其“時間,地點,方式”。最 高法院的經典例子是,在坐了很多觀眾的劇場裏大叫“著火啦”,這樣的言論不是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有可能被判為一種刑事犯罪,因為它會引起混亂,危及他人 生命。那麽,什麽樣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是不可以的呢,這很難預先一一列舉,而必須就每個個案來考察判斷,其標準是,此言論是否會引起“清楚和現實的危 險”。
就以在劇場散布“著火”這個“謠言”來說,喊的人是不是犯下了刑事罪,要根據具體案情。在這個例子裏,“真實”是一個重要考量,如 果確實著火了,叫喊著火即使仍然會造成混亂,但顯然不能作為刑事罪來處罰。可是在複雜的現實社會,“真實”不是唯一標準。比如說,有人看到了冒煙,聞到了 煙味,因此判斷失火的可能性很大,他告訴旁人著火,可是事後證明並沒有失火,這是不是犯罪?如果他沒有得到確證就不能判定失火,就不能告訴他人失火,也可 能貽誤了幫助他人逃出火災的機會,等於是法律捆住了公民幫助他人的手腳。還有,如果他身旁的人告訴他著火了,他是不是應該轉告他人,如果轉告他人而事後被 證明是“傳播謠言”,是不是應該判他犯罪?
從這樣簡單分析就能理解,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逐漸建立何種言論受法律保護的標準時,為什麽要謹 小慎微,斟字酌句。事實上,建立“清楚和現實的危險”標準以後,最高法院後來對這種危險進一步縮小範圍,指出隻有在言論可能引起“迫在眉睫”的“清楚和現 實的危險”,法律才加以幹預。也就是說,如果某言論可能引起社會不安等危險,但是這種危險並不是緊迫的,而是有一段緩衝時間,那麽這種言論仍然是合法的, 因為危險既然不是“迫在眉睫”,就可以通過信息的公開和暢通,將危險降低甚至消解。
美國最高法院發現,僅僅考察可能的後果,建立“清楚和 現實的危險”的標準還不夠。有些言論涉及公眾利益,必須給這種言論以最大保護,有盡可能寬敞的空間。如果用“可能引起社會不安的後果”來約束它,就可能堵 住了事關公眾的有益信息的流通。在著名的沙利文一案中,黑人民權運動在報紙上散布的關於警方的信息是“不真實”的,但是最高法院認為,判決這種言論違法必 須證明言論者一方的動機有“明顯的惡意”。如果不能證明有明顯惡意,這種言論即使不符合實際,也因為事關公眾利益,必須允許表達,是合法的。
如 果言論對他人造成傷害,言論者有可能要負民事責任。在2001年的Amwey公司對PG公司一案中,最高法院拒絕複審,維護了下級法院的判決:判定 Amwey公司在競爭中惡意散布謠言傷害同行公司,有明顯的經濟利益動機,這種造謠競爭不能要求憲法和法律對言論自由的保護。
我們可以看 出,美國最高法院對於法律保護的言論範圍之鑒定,至少是可以操作,可以統一執法的。傳播一種消息是否合法,關鍵不在其內容是否“符合真實”,而是在於傳播 這種消息的後果,以及傳播者的動機。如果傳播不會引起立即的危險,沒有造成對社會和他人的傷害,如果不能證明傳播者有惡意誹謗詆毀他人的動機,那麽,傳播 這樣的消息就是合法的,就是受憲法和法律保障的言論自由。在這樣的標準下,即使傳播的消息內容不符合真實,或者不完全真實,或者真實性無法確定,傳播仍然 是合法的,不必擔心警察來拘留你。
該怎樣盡可能減少謠言?
現在再看“紅鑽帝國”的“散布謠言”案,此案暴露了法律規定的 模糊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是,“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可以依法懲處。問題就在於,將“謠言”和“謊 報”一詞寫入法律,這個門檻太低。如果你聽說本地發生了礦難,你不可能下礦井核實以後才去請求救援。聽到火災礦難消息不確實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一個負 責任的公民第一時間做的,是趕緊傳遞這個消息,抓緊每一秒鍾救火救災。世界上沒有一個人敢保證自己從來沒有傳播過“謠言”。既然人人都可能傳播謠言,卻不 可能人人被拘留,於是放過誰拘留誰就成了警方手裏的處置權。這種模糊的法律,給了警方過於寬泛的處置權,屬於“有毛病的法律”。
如果我們 有法律應該保障公民言論空間的觀念,可以公正地說,“紅鑽帝國”在網上發帖,並沒有形成犯罪,還不到需要政府來加以阻止和懲罰的地步。現在已經公開宣布, 地下商場在大雨災害中沒有死人,可這是我們事後才“聽說”的,我們采信了沒有死人的消息。而“紅鑽帝國”在事件進行之中,聽說了死人的消息,她采信了這一 消息。她在網上傳播這一消息,和我們此刻傳播沒有死人的消息,都沒有造成對他人的實質性傷害,沒有引起社會不安的立即危險,也不能證明有惡意的動機,那就 都屬於公民行使正當的言論權利。在這裏,消息是否“符合真實”無關合法還是非法。
事實上,我們之所以喜歡打聽消息,喜歡傳播消息,因為社會生活有這個需要。人不僅需要吃穿住,而且結成社會,需要信息。我們需要聽和說,不讓聽不讓說,即使吃得飽飽的,也會憋死。
一 個值得思考的角度是,如果你想要盡可能減少不真實的謠言,那麽隻有一個辦法,就是造成一個信息暢通的環境,尤其是政府機構有責任及時公告真實情況。記得在 美國9·11事件發生時,電視中市長朱利安尼以及如警方、消防隊這樣救險指揮不間斷地發布公告和回答記者提問。而且他們發布信息的誠信曆經過長期考驗,能 夠取信於民。同時,新聞台除了新聞主播現場報道,也不斷插入從民間收集到的各類信息,如錄像、目擊者描述等等。因此,在如此重大災難前,沒有“謠言滿天 飛”的現象。假如濟南在突發災害麵前普遍出現不實信息流傳,需要檢討的是,政府是否滿足了民眾的知情權,而不是去處罰在災難臨頭的刺激下傳遞消息的民眾。
[轉帖]林達:為什麽“散布謠言”不能輕易入罪
所有跟帖:
• 讓“紅鑽帝國”更正她的信息,並且賠禮道歉就行了。用得著抓起來嘛。 -reichthedog- ♀ (88 bytes) () 01/13/2014 postreply 08:08:48
• 在美國,說句要燒學校,都能抓起來。中國網上謠言太多,不治理是不行動。 -相對強度- ♂ (0 bytes) () 01/13/2014 postreply 09: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