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來做李亞鵬和周筱贇的裁判員

來源: nobles1234 2014-01-10 07:33:10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633 bytes)

 為什麽一方麵慈善公益組織在向透明化努力,一方麵社會質疑又持續不斷?其間就是國家對慈善公益組織信息披露製度規定得不夠詳細,不能完全指導慈善公益組織實際操作。

1月6日,爆料人周筱贇再次爆料李亞鵬所控製的嫣然天使基金“7000萬善款下落不明!”而李亞鵬的回應是邀請周筱贇和媒體去嫣然天使基金和書院中國文化基金會考察。

從郭美美到兒慈會48億元的小數點,慈善公益組織的裁判員(行政主管單位)和巡邊員(業務主管單位),都不曾展開嚴肅的調查。不過,在李亞鵬與周筱贇的對質中,這個情況變了。

1月7日上午,北京市民政局通過官微發布消息,就2013年底周筱贇質疑李亞鵬發起的北京市書院中國文化發展基金會一事宣布處理結果。北京市民政局的 處理有澄清、有警示、有處罰、也有說明,澄清的是基金會名稱合規、警示的是基金會使用名稱要規範,處罰的是李亞鵬不得擔任其他組織的法人,責令限期整改。

李亞鵬作為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一方麵可以帶來更大的社會影響,一方麵如果不善加監管,也可能帶來危害。因為名人有能力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左右社會的 監督機製。而這次,北京民政局對李亞鵬的違規,既沒有按照提交虛假注冊信息一棍子打死,也沒有因為李亞鵬是名人而姑息放任。雖然是短短的一百多字的微博, 卻掀開裁判員出手解決中國慈善公益“亂象”的一頁。

嫣然天使基金事件,同樣也反映了權威部門和製度出手的必要。這一事件糾結之處就在,用什麽剛性的標準來確定公益組織的信息披露。目前來看,從郭美美事件之後,國家法律、法規和民間機構一直在推進公益組織信息披露製度,然而,至今沒有製定詳細的標準。

慈善公益組織信息披露,其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公眾了解慈善運行的基本情況,如果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披露的價值就大打折扣。社會公眾關心的不 僅是財務報表,而且是操作細節。爆料人之所以運作“公益黑幕”成功,往往是在不嚴謹的信息披露中,找出細節質疑而獲得輿論的支持與回應。

昨天下午,周筱贇根據紅十字基金會的數千字回應,又洋洋灑灑地總結出九大質疑。譬如:聲明說2012年成立的嫣然天使兒童醫院根據《民非管理條例》可 以接受基金會捐贈,那麽下麵紅十字基金會又說2009年嫣然基金為嫣然天使兒童醫院展開過定向募捐,請問,嫣然天使兒童醫院沒有成立的時候,嫣然天使基金 又是根據什麽條款展開的募捐,撥付籌備善款呢?

對這樣的疑問顯然紅十字基金會的任何回答都沒有效力,就像李亞鵬去年回答雙法人是普遍現象一樣,沒有法律效力。這回答顯然隻能由其行政主管單位民政部或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紅十字會回答。

為什麽一方麵慈善公益組織在向透明化努力,一方麵社會質疑又持續不斷?其間就是國家對慈善公益組織信息披露製度規定得不夠詳細,不能完全指導慈善公益組織實際操作。

中國需要李亞鵬這樣的善行者,也需要周筱贇這樣的監督者。無論是監督還是善行,隻有在製度框架內才能對社會作出貢獻。而對於製度,無論是社會公眾、李亞鵬還是周筱贇,大家都在翹首以待。

才讓多吉(公益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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