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熙來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回複:普施們的新聞都是薛蠻子之流傳播的

(新華直擊)(1)薄熙來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是宣判後,法警給薄熙來戴上戒具(9月22日攝)。 9月22日,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 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 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新華社記者謝環馳攝

(新華直擊)(2)薄熙來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是法庭宣判現場(9月22日攝)。 新華社記者謝環馳攝

(新華直擊)(3)薄熙來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這是法庭宣判現場(9月22日攝)。 新華社記者謝環馳攝

    新華網濟南9月22日電(記者霍小光、楊維漢)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員、重慶市委原書記薄熙來受賄、貪汙、濫用職權案作出 一審判決,認定薄熙來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一百萬 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受賄罪。

  1999年至2012年,薄熙來在擔任大連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大連市委書記、遼寧省人民政府省長、商務部部長期間,接受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總經理唐肖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的請托,利用職務便利,在大連國際發展有限公司接收大連市駐深圳辦事處、唐肖林申請汽車進口配額、大連實德 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定點直升飛球項目、申報石化項目等事項上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唐肖林給予的錢款折合人民幣110萬餘元,明知並認可其妻薄 穀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1933萬餘元,共計折合人民幣2044萬餘元。

  ——貪汙罪。

  2000年,薄熙來擔任中共大連市委書記期間,安排時任大連市城鄉規劃土地局局長的王正剛具體負責大連市人民政府承擔的一項上級單位涉密場所改 造工程。2002年3月工程完工後,該上級單位通知王正剛,決定向大連市人民政府撥款人民幣500萬元。王正剛遂就該款項如何處理向已調任遼寧省人民政府 省長的薄熙來請示,並提議將該款留給薄熙來補貼家用。薄熙來同意,安排王正剛與薄穀開來商議轉款事宜。後該款被轉入薄穀開來指定的賬戶,由他人代為保管。

  ——濫用職權罪。

  2011年11月13日,薄穀開來及張曉軍在重慶市南山麗景度假酒店投毒殺害英國公民尼爾·伍德。同月15日,尼爾·伍德被發現死亡。負責偵辦 該案(以下稱“11·15”案件)的時任重慶市公安局副局長的郭維國等人為包庇薄穀開來,徇私枉法,使該案未被依法偵破。2012年1月28日,時任重慶 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兼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的王立軍將薄穀開來涉嫌殺人一事告知時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兼重慶市委書記的薄熙來,後薄熙來斥責王立軍誣 陷薄穀開來並打王立軍耳光,將杯子摔碎在地上;根據薄穀開來的要求,安排時任中共重慶市委副秘書長兼市委辦公廳主任的吳文康對以提交辭職信方式揭發薄穀開 來涉嫌殺人的“11·15”案件原偵查人員王智、王鵬飛進行調查,還要求重慶市公安局對王鵬飛進行審查,提議和批準取消時任渝北區副區長的王鵬飛繼續作為 該職務候選人的提名;違反組織程序,主持召開中共重慶市委常委會議免去王立軍重慶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職務,以此阻礙對“11·15”案件的複查。2月 6日王立軍叛逃至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後,薄熙來縱容薄穀開來參與研究王立軍叛逃事件應對措施,同意薄穀開來提出的由醫院出具診斷證明以表明王立軍係因患精 神疾病而叛逃的意見;批準重慶市有關部門對外發布了王立軍接受“休假式治療”的虛假信息。薄熙來的上述行為,是導致“11·15”案件不能依法及時查處和 王立軍叛逃事件發生的重要原因,並造成特別惡劣的社會影響,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薄熙來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 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情節特 別嚴重。公訴機關指控薄熙來受賄人民幣2044萬餘元、貪汙人民幣500萬元及濫用職權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關於薄熙來及其辯護人所提薄熙來不構成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法庭調查,起訴指控薄熙來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的事實,分別 有唐肖林、徐明、薄穀開來、王正剛、王立軍等多名證人的證言及相關物證照片、書證、電子數據等證據證實,薄熙來亦曾供認其中部分事實,且其有罪供述與上述 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薄熙來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但起訴指控薄熙來認可其妻薄穀開來、其子薄瓜瓜收受徐明支 付的機票費用中,計人民幣134萬餘元因證據不足,不予認定。薄熙來受賄、貪汙所得贓款贓物已分別追繳或抵繳。根據薄熙來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 會的危害程度,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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