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法治:高院應禁止庭審時嫌疑人穿囚衣戴手銬

來源: nobles1234 2013-12-06 15:07:3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275 bytes)

  8月22日上午,濟南中院一審薄熙來貪汙受賄案。離開政治舞台一年多的薄熙來常裝出庭,除了略顯憔悴,其他地方與普通人無異。隨後幾天的庭審,薄熙來保持了同樣的著裝風格。法庭這一安排,獲得了社會各界普遍讚許,認為在法庭文明方麵,中國法治又邁出了可喜一步。

  9月25日上午,北京中院一審韓磊摔嬰案。受到全社會強烈譴責的韓磊著藍色囚衣出庭,神態正常。與濟南中院不同,北京中院似乎不在意法庭“文明”問題,也許是因為此案嫌犯韓磊民憤極大,令其著常裝可能會引起公眾反感。

  薄熙來韓磊二人,隨後都被各自法庭一審裁決有罪。法庭宣布裁決後,兩個人被當場戴上手銬,由法警監押入獄。

  10月26日早上,中央電視台公審新快報記者陳永洲。幾天來風靡世界的陳永洲,穿囚衣剃光頭戴手銬,著監獄內刑事罪犯全副行頭出鏡。在全國公眾通過電視知道陳永洲的罪犯身份後,陳被帶走由警方繼續刑事拘留。

  與薄熙來韓磊不同,電視公審時,陳永洲尚未受到檢方起訴。檢方一旦正式起訴,陳永洲依法還要有自己的辯護人,還要經過完整的司法程序,最後由法庭考量控辯雙方證據,認定受賄事實確實成立,才能正式定罪。

  2013年度可謂中國司法年度,若幹大案子下來,關注中國法治的各界人士議論紛紛。許多人難免有一個疑問:根據當代法庭文明,究竟應當如何安排嫌疑人著裝與戒具 --  濟南模式?北京模式?還是中央電視台充當臨時法庭時的公審模式?

  其實,這個疑問本身就是誤解。嫌疑人在法庭的著裝,與所謂的法庭文明,沒有絲毫關係。有關係的,是構成現代司法理論之靈魂,現代法治觀念之基礎的四個字:無罪推定。

  下麵我從國外國內兩個不同視角,說明本文要闡述的嫌疑人在法庭的著裝問題。國外部分以美國司法為例,不管怎麽說,美國法治是非常成熟的,這一點估計沒有異議。

  喜 歡看美劇的人,可能都會記得有些美劇中的法庭場麵,嫌嫌疑人個個衣冠楚楚,即使是平時不會穿正裝的藍領工人也不例外。那麽是不是隻要進入美國法庭,嫌疑人 都是這副樣子呢?答案是否定的。美國法庭對於嫌疑人著裝並無規定,嫌疑人必須著正裝,隻是局限於有陪審團在場的情況下。

  在庭審開始之前,主審法官會向陪審團成員們解釋他們必須遵守的規則,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就是陪審團必須假定嫌疑人是無罪的。其實,早在複雜的遴選陪審團成員階段,法官就會剔除對案子已有先入之見的候選人。

  那麽,如何在司法過程中確保“無罪推定”的原則?這是由諸多司法程序加以保障的。在陪審團麵前,嫌疑人著普通服裝,免除戒具,就是一個必須嚴格執行的“無罪推定”司法程序。

  在美國,對於刑事嫌疑人,在押解途中,一般都要戴手銬,以防意外。但在庭審中,在進入法庭前,法警會去掉嫌疑人手銬,原因就是,手銬可能會給陪審團留下嫌疑人“有罪”的印象,從而違背陪審團必須“無罪推定”的原則。

  雖然表麵看來,似乎有些小題大作,但美國法庭絕不會忽視這項去除戒具的程序,因為任何微小的忽視,哪怕是純屬意外,都會構成嫌疑人將來上訴的依據。

  在沒有陪審團在場的情況下,嫌疑人出入法庭,服裝戒具都不會有什麽特別限製。

  下麵我舉個實例。【Johnny Lee HILL v. STATE of Arkansas (1985)】

  1981 年8月15日夜,阿肯色州居民約翰尼. 海爾與另一名同案犯,在小石城一家酒吧外,持槍搶劫了三位婦女,隨後開車將三人帶到荒野地區施以強奸。審判中,陪審團裁定海爾犯有兩項強奸,兩項綁架,兩 項搶劫罪,法庭隨後判處海爾總計135年徒刑。海爾不服判決,以三項理由提起上訴。其中一條是,在庭審期間一次午休時,海爾午餐後戴手銬穿過走廊返回法 庭。途中,經過陪審團所在休息室,海爾聲稱,有陪審團成員,看到了他戴手銬的場麵。雖然目擊隻是一瞬間並純屬偶然,但海爾認為,這還是足以構成陪審團員心 中出現“有罪”偏見,從而使得陪審團員無法維持“無罪推定”的原則。從而,本次審判應判定為誤審。

  上訴法庭駁回了海爾的上訴。法庭意見是,辯方提出陪審團內產生偏見,裁定陪審團“偏見”的舉證責任在辯方。辯方無法給出任何陪審團成員可能產生偏見的證據,甚至不能給出確曾有陪審團員目擊海爾戴手銬的證據。

  這個案例顯示了美國的“公檢”兩方麵,在處理案子時要多麽謹慎。一個似乎微不足道的程序差錯,就可能導致前功盡棄。為什麽美國司法強調程序正義,要達到這樣一個我們看來荒唐可笑的地步?答案是,你如果想搞法治,除了絕對尊重程序,你沒有別的選擇。否則,就還是人治。

  回到國內現狀。

  法治在中國,還隻是一個目標,距離真正實現,還有很長的路。人們談論司法獨立,其實,司法獨立不僅僅是司法要獨立於行政幹預,也要獨立於民意幹預。應當說,在非政治敏感案子中,司法被民意綁架的現象,還是很突出的。

  最 高人民法院上周一頒布一份文件,強調司法審判要獨立,提出一些具體措施,這是好事。但與此同時,該文件也強調了要加強司法為民,要“通過微博、微信等公眾 易於接受的信息出傳播方式,對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和普遍關心的糾紛,主動、及時、全麵、客觀地公開相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回應社會公眾的關切和疑惑。”在某 種意義上,這等於進一步強化了民意對於司法的潛在影響。

  國情如此,不是哪個人能夠左右的。那麽在現有國情下,如何最大程度地貫徹“無罪推定”這一早在90年代就已被采納的極為關鍵的司法觀念?

  應 當說,中國司法中的很多方麵,“無罪推定”觀念已經在執行,比如罪犯現在被稱為犯罪嫌疑人,允許嫌疑人出庭著常裝,在法庭裁決有罪後,才給嫌疑人戴上手 銬,等等。當然,中國的事情總是帶有“特色”,講究“文明”如濟南中院,也還是不能免俗,一方麵,薄熙來著常裝免戒具,顯示法庭根據司法原則,假定他無 罪;另一方麵,找來兩個穆鐵柱般的法警站立兩側,顯示一定要壓住犯罪份子囂張氣焰的決心。

  考慮到民意嚴重影響司法這樣的國情,同時,為彰顯“無罪推定”這個極其重要的原則,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明文規定:

  1.      各級法院在公開庭審的場合,允許記者發布文字圖片記錄的場合,尤其是涉及電視畫麵的場合,禁止對嫌疑人使用囚衣、戒具等物品,避免在公眾心目中造成“罪犯”印象

  2.      取消庭審時法警站立在嫌疑人兩側的習慣做法,這種做法除了象征嫌疑人有罪之外,本身沒有任何實際意義。要知道,嫌疑人在法庭內施行暴力的可能,基本是不存在的

  3.      使得嫌疑人在法庭中,具有與控方同等的司法辯論位置。起碼要安排嫌疑人與辯護律師坐在一起,以便隨時谘詢

  過去若幹年中,中國公眾的法治意識,已經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隻要持續努力,一步一個腳印走下去,法治社會的目標,就會離我們越來越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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